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6月27日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陳潤兒
2018年7月19日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強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建設,轉變政府職能,確保各項改革措施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有效落實,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對12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12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省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省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1.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省際經濟技術協作實行優惠的若干規定》(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0號發布)。
2.《河南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規定》(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0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3.《河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1995年2月13日省政府令第1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4.《河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無線電管理若干規定》(1995年7月6日豫政文〔1995〕142號發布)。
5.《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轉發省勞動廳河南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1996年11月7日豫政〔1996〕73號發布)。
6.《河南省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1997年8月8日豫政〔1997〕4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7.《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1998年2月23日省政府令第39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8.《河南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3年10月18日省政府令第78號發布)。
9.《河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2009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29號發布)。
10.《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2010年4月2日省政府令第133號發布)。
11.《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11月15日省政府令第157號發布,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12.《河南省環境監察辦法》(2011年3月9日省政府令第139號發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省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1.《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將第五條修改為:除本細則第四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房產所在地縣(市、區)稅務機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2.《河南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3.《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2月28日省政府令第9號發布,根據1998年4月9日發布的豫政〔1998〕1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規章和刪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處罰內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刪去第七條。
刪去第十七條。
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號發布,根據2003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8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刪去第三十一條中的“未經批準擅自”。
5.《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31號發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刪去第三十八條中的“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刪去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6.《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刪去第十三條中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包括綠化工程”。
7.《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1999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50號發布):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刪去第十九條。
8.《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02年1月7日省政府令第63號發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將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水利工程用于水力發電并在發電后還用于其他興利目的的用水,發電用水價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0.8%核定;水利工程僅用于水力發電的用水價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1.6%—2.4%核定。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其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缧姓^域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9.《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號發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繳納水處理費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
10.《河南省防雷減災實施辦法》(2004年6月19日省政府令第81號發布):
將第七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刪去第八條、第九條。
11.《河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2011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44號發布):
將第六條修改為:下列車船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一)《車船稅法》第三條所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二)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車船稅;
(三)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當年免征車船稅;
(四)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的車船稅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2.《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149號發布):
刪去第二十二條。
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