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內政辦字〔2017〕19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2年12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2017年12月31日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范圍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自治區減災委員會
2.2 專家委員會
3 災害預警響應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信息報告
4.2 信息發布
5 應急響應
5.1 Ⅰ級響應
5.2 Ⅱ級響應
5.3 Ⅲ級響應
5.4 Ⅳ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 附 則
8.1 術語解釋
8.2 預案演練
8.3 預案管理
8.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區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
1.3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自治區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國家及?。▍^、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自治區區域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工作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自治區減災委員會
自治區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減災委)為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自治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各相關部門、地區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由自治區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2.2 專家委員會
自治區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自治區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自治區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3 災害預警響應
氣象、水利、國土資源、林業、農牧業、人防等部門及時向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自治區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測繪地信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及時啟動預警響應,視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盟市減災委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自治區及有關盟市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要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減災委負責人、自治區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要求,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旗縣(市、區)民政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盟市民政局報告;盟市民政局和自治區民政廳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民政部門報告。
對造成旗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草場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旗縣(市、區)民政局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上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民政廳及民政部。自治區民政廳接報后立即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國務院、民政部。
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各級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民政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自治區民政廳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后,自治區民政廳應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報民政部。
4.1.3 對干旱災害,各級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4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旗縣級以上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10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300萬人以上;
(5)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①造成80人以上死亡;
②緊急轉移安置群眾50萬人以上;
③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0萬間以上或3萬戶以上。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自治區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自治區減災委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自治區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自治區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自治區減災委會商會,自治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盟市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自治區減災委負責人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同時,申請國家減災委派員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自治區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自治區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受災盟市申請和各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要及時下撥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同時向中央申請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和物資。自治區民政廳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自治區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自治區公安廳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軍隊、武警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糧食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自治區水利廳做好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蘇木鄉鎮應急供水工作。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治區科技廳積極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自治區人防辦積極組織機動指揮平臺開展指揮信息采集、整理、傳輸工作。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局做好災區地理信息數據準備工作,組織做好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工作,積極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自治區民政廳及時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必要情況下,向民政部申請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紅十字會要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積極參與救災工作。
(9)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10)災情穩定后,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自治區民政廳和受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有關部門在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指導下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1)自治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20萬間或7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5)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①造成2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
②緊急轉移安置群眾3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5萬間或2萬戶以上、8萬間或2.5萬戶以下。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自治區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自治區減災委副主任(自治區民政廳廳長)決定啟動Ⅱ級響應,并向自治區減災委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自治區減災委副主任(自治區民政廳廳長)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區減災委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自治區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盟市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自治區減災委副主任或自治區民政廳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同時,申請國家減災委派員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自治區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自治區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受災盟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及時下撥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同時向中央申請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和物資。自治區民政廳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自治區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局及時做好災區地理信息數據準備工作,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6)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局等有關部門指導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7)自治區民政廳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積極參與救災工作。
(8)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9)災情穩定后,受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自治區減災委。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核定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自治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5)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①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
②緊急轉移安置群眾5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5000間或2000戶以上、3萬間或1.5萬戶以下。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自治區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自治區減災委秘書長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5.3.3 響應措施
自治區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盟市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同時申請國家減災委派員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盟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要及時下撥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同時向中央申請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和物資。自治區民政廳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自治區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盟市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自治區民政廳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災情穩定后,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盟市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8)自治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或6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5)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①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②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000間或500戶以上、5000間或2000戶以下。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救災處處長)決定啟動Ⅳ級響應,并向自治區減災委秘書長報告。
5.4.3 響應措施
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盟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及時下撥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自治區民政廳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盟市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自治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盟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啟動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自治區民政廳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自治區民政廳每年9月下旬開展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并會同盟市民政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 受災地區旗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6.2.3 根據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 自治區民政廳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區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1 自治區民政廳根據盟市民政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況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 自治區民政廳收到受災盟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自治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下達。
6.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自治區民政廳收到盟市民政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4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測繪地理信息部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保險公司要根據重大自然災害理賠應急預案,堅持主動、簡便和有利于受災戶恢復重建的原則,為受災戶提供就地報案、就地勘查定損、就地支付賠款的保險服務。
6.3.6 由自治區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民政廳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安排自治區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自治區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1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自治區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7.1.3 自治區和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 物資保障
7.2.1 合理規劃、建設自治區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完善企業代儲、合同儲備、生產能力儲備、軍地聯儲、物流倉儲等多種儲備形式,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征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絡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3.2 加強自治區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自治區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業、商務、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嘎查村(社區居委會)的災害信息員隊伍。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衛星、環境衛星、氣象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發展地面應用系統和航空平臺系統,建立基于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地方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范和培訓工作。
7.7.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業、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區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建立和完善跨?。▍^、市)溝通與協作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開展跨?。▍^、市)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先進?。▍^、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區的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7.7.5 開展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自治區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加快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8 宣傳和培訓
組織開展全區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地方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 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地震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 預案演練
自治區減災委辦公室協同自治區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自治區民政廳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