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修訂(一)》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廳機關有關處室、執法監督局,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執法水平,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2018年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通知》(豫法政辦〔2018〕10號)要求,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我廳組織有關人員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修訂(一)》?,F印發給你們,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地在執行中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省廳法規處聯系。
2018年8月22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修訂(一)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六、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刪去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將“違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行政處罰”修改為“違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行政處罰”,將“違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修改為“違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三、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8號),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四、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9號),廢止《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修改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市政工程屬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積10000㎡以下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市政工程屬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積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處罰標準: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市政工程屬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積50000㎡以上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以拖延執法人員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以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以拖延執法人員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八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八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對污泥去向等未進行記錄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
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造成嚴重后果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雖造成嚴重后果但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夠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嚴重后果并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超過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七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嚴重后果且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無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十七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污泥去向等未進行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雖造成嚴重后果但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夠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嚴重后果并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超過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七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嚴重后果且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無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十七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1項水質指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10%以下的,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1項水質指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10%以上20%以下的;或有2項水質指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10%以下的;或經責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八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1項水質指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20%以上的;或有2項水質指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10%以上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七、根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違反《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房屋建筑、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及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九條“房屋建筑、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及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項目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抑塵;
(五)對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當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六)規模以上施工工地應當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聯網;
(七)其他應當采取的防塵措施。”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建設項目開工前,未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未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未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建設項目開工前,未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未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未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的二項及以上的;或造成
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2.未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3.未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未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的二項及以上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4.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未采取硬化處理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抑塵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未采取硬化處理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抑塵的二項及以上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5.對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對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的二項及以上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6.規模以上施工工地未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未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聯網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規模以上施工工地未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未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聯網的二項及以上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7.其他未采取防塵措施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二)違反《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并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揚塵
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對不立即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并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媒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應的圍檔、覆蓋、噴淋等抑塵措施的;
(三)露天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輸送的物料未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的;
(四)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納場,未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抑塵措施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未密閉煤炭、煤矸石、媒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應的圍檔、覆蓋、噴淋等抑塵措施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露天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輸送的物料未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納場,未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抑塵措施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規定,露天焚燒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焚燒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露天焚燒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初次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不予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現有上述行為二次的,或經責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現有上述行為三次及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非法焚燒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初次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現有上述行為二次的,或經責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四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現有上述行為三次及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和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初次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現有上述行為二次的,或經責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個人處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現有上述行為三次及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違法行為人以外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或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個人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刪去原《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增加新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違反《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擔運行、維修和更新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
處罰標準: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或給業主造成一定損失的。
處罰標準:處五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處罰標準: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未及時報送文件資料、建設單位不提供籌備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建設單位未及時報送文件資料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八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十二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2.建設單位不提供籌備費用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八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十二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廣告、宣傳和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置營業攤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采取暴力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損害業主共同利益,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約定時間提前撤出物業管
理區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對其處以每日一萬元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約定時間提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給業主造成一定損失的。
處罰標準: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處罰標準: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侵占、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
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申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
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其他禁止行為規定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侵占、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恢復原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個人處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不能恢復原狀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個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3.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拆除后立即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不予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拆除,逾期5日以下拆除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拆除的;或拒不拆除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犬只,處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犬只,處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犬只,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經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沒收犬只。
(八)違反《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售給本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還;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每違規出售一個車位、車庫,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售給本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返還,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每違規出售一個車位、車庫,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返還,逾期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每違規出售一個車位、車庫,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返還,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每違規出售一個車位、車庫,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不予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增加《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建設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建設單位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建設單位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違法行為屬輕微情形的。
處罰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違法行為屬一般情形的。
處罰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違法行為屬嚴重情形的。
處罰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設計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設計單位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設計單位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違法行為屬輕微情形的。
處罰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違法行為屬一般情形的。
處罰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違法行為屬嚴重情形的。
處罰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施工單位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施工單位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施工單位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施工單位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違法行為屬輕微情形的。
處罰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違法行為屬一般情形的。
處罰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違法行為屬嚴重情形的。
處罰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監理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監理單位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監理單位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監理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監理單位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監理單位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根據《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83號),增加《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違反《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起止時間進行供熱的;
(二)未對已具備供熱條件且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數量的住宅小區進行供熱的;
(三)未對具備分戶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照分戶計量用熱量收取熱費的;
(四)未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清需退還熱用戶熱費的;
(五)接到熱用戶投訴或者查詢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答復的;
(六)在供熱期間擅自中斷、停止供熱的;
(七)連續停熱12小時以上,未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的;
(八)自熱用戶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之日起,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未承擔檢測費用,或者室內溫度連續48小時以上不達標,未按照規定減收熱費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供熱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保護范圍界限標志的;
(十)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未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警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戶外公共供熱設施或者安全警示標志、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挖坑、掘土、打樁、爆破作業或者實施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戶外公共供熱設施或者安全警示標志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改正后沒有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戶外公共供熱設施損壞不能使用或有重大安全隱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挖坑、掘土、打樁、爆破作業或者實施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導致受影響的熱用戶在1000戶以下或造成損失金額在5萬元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導致受影響的熱用戶在1000戶以上2000戶以下或造成損失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導致受影響的熱用戶在2000戶以上或造成損失金額在10萬元以上。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熱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熱用戶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熱用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居民熱用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拆改、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的;
(二)安裝熱水循環裝置的;
(三)從供熱設施中取用熱能的;
(四)改動熱計量、溫控設施或者擅自開啟鎖閉閥的;
(五)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用熱的行為。”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熱用戶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居民熱用戶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熱用戶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居民熱用戶處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或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熱用戶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居民熱用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