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內政發〔2018〕2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分類管理、公益導向,改革創新、優化環境,依法管理、規范辦學”的原則,以實行分類管理為突破口,創新體制機制,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我區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二、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
(二)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民辦幼兒園、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下同)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蛘郀I利性民辦學校。對自主選擇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實行分類登記。對審批權限已下移的項目,其登記管理權限應相應下移。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三)平穩推進分類過渡。對2017年9月1日前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設置過渡期限,通過政策引導,原則上由舉辦者在2023年8月31日前自愿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過渡期內沒有做出選擇的,默認為非營利性學校。各地應當充分考慮有關歷史和現實情況,保障民辦學校受教育者、教職工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自治區將另行制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管理辦法。
三、創新體制機制
(四)完善準入機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吸引更多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五)實行自主收費政策。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向社會公示后依法依規執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事中事后的監管。
(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擴大民辦學校辦學資金來源。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七)探索建立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機制。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并享有相應權利。探索和支持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引入非公有資本參與辦學,或以國有控股形式交由社會力量管理。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八)健全退出和變更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對2016年11月7日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依法清償后有剩余的,給予出資者一定的補償和獎勵(具體辦法和標準另行制定),其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依法清償后有剩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2016年11月7日后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建立民辦學校產權流轉制度,規范舉辦者股權轉讓行為。除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外,其他民辦學校存續期間,出資或投資者對所有者權益(股權)可以增設、釋股、轉讓、繼承、贈予。產權流轉要納入所在地政府產權交易平臺,規范操作。
四、完善分類扶持政策
(九)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扶持資金要納入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補貼制度。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和程序,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制定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咨詢等教育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支持成立基金會,組織開展各類有利于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十)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后,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愿。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十一)實行差別化用地和建設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民辦學校新建擴建基礎設施,其城市配套費、建設費、人防費等相關費用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
(十二)落實同等資助政策。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獎、助、貸、補等資助政策。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享受生均公用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業務扶持制度,提高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
(十三)保障依法自主辦學。擴大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鼓勵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依規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支持民辦學校參與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年度招生計劃。民辦中小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前提下,可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對民辦學??鐓^域招生設置障礙。
(十四)保障學校師生權益。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改善教職工退休后待遇。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等方面的服務政策,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進教師合理流動。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聘、培養培訓、科研資助、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與公辦學校學生享受同等權利。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師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完善民辦學校師生爭議處理機制,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五、加快現代學校制度建設
(十五)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健全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其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董事會(理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事(理事)、監事制度。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學校黨組織要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完善校長選聘機制,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聘任的校長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十六)健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民辦學校應當明確產權關系,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規范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民辦學校要明晰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探索和完善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管理辦法及財務預決算報告報備制度。
(十七)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按照有關辦學條件標準,加大投入,改善條件。嚴格執行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防止出現超計劃招生和大班額現象。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須報審批機關備案,嚴禁進行虛假招生宣傳。認真落實國家規定的課程標準和教學計劃。開展學歷教育的各類民辦學校要按規定做好學籍管理和學歷、學位證書發放工作。各類民辦學校對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發給結業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
(十八)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嚴格落實法人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確保校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國家抗震設防、建筑防火設計等相關標準。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飲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配齊配足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加強校內外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十九)明確學校辦學定位。積極引導民辦學校服務社會需求,加強內涵建設,提高辦學質量。學前教育階段鼓勵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堅持科學保教,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中小學校要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堅持特色辦學優質發展,滿足多樣化需求。職業院校應明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服務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勵舉辦應用技術類本科高等學校,培養適應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和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發揮民辦教育在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加快培育優質教育資源,全面提升教學質量。
(二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鼓勵各地建立健全從公辦學校選派優秀管理人員、教師到民辦學校幫扶制度和民辦學校管理人員、教師到公辦學校跟崗學習鍛煉制度等。支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有計劃地選派公辦學校骨干教師到民辦學校支教,支教期間其公辦學校教師身份不變,教齡連續計算,年度考核結果計入人事檔案。民辦學校要著力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勵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要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專項資金用于教師培訓。關心教師工作和生活,逐步提高教師各項待遇。
七、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二十一)強化部門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發展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加強制度建設、標準制定、政策實施、統籌協調等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由自治區教育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編辦、地稅局、金融辦、工商局、內蒙古國稅局等部門參加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不斷完善制度政策,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機制。要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改進政府管理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民辦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發揮民辦教育行業組織作用。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獎勵和表彰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努力營造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二)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配備足夠的專職人員負責民辦學校管理工作。強化民辦教育督導,完善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制度,年檢結果應作為處罰和獎勵的重要依據。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定期組織開展民辦學校財務審計,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并依法在有關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
八、切實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二十三)全面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的通知》(廳發〔2017〕13號)要求,全面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學校事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培養規劃,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書育人各環節,不斷增強廣大師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創新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切實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是民辦學校的管理主體,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支持政策,推進民辦教育健康規范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