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電信資費營銷行為的通知
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各移動通信轉售企業、寬帶接入網試點企業,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規范電信資費營銷行為,探索方便簡捷資費套餐新模式,解決用戶關注的資費熱點問題與訴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原則,合理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方案。方案應當列明資費結構、收費項目、資費標準、計費原則、對應服務、辦理條件、有效期限等內容,并做到簡單清晰、用語規范、無歧義。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盡量簡化資費套餐結構,在制定、執行打包銷售的資費方案時,對涉及用戶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語音、移動語音、短信息、寬帶上網、移動流量等業務,應當同時提供各單項業務資費方案。電信業務經營者對代收費業務應有明確規定。
三、鼓勵基礎電信企業為用戶推出根據使用量給予優惠折扣的階梯定價式資費方案,2018年應在部分地區試點推出至少1種,滿足部分用戶的消費需求。
四、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根據網絡提速降費工作要求,積極落實承諾舉措,推出更質優價廉的資費方案。鼓勵電信業務經營者為邊遠農村用戶、低收入群體、殘障人士等提供更加優惠的資費方案;鼓勵面向中小企業推出更優惠的寬帶產品,降低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成本,促進融通發展。
五、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進一步完善資費公示制度,做好資費“清單式”公示,在營業場所通過手冊或電子顯示屏等方式,以及在網站首頁醒目位置設置資費專區,以“清單”方式公示所有面向公眾市場銷售的在售資費方案。資費公示內容應符合本文第一條所列要求;已停售資費方案的公示內容應存檔1年備查;未經公示的資費方案不得向用戶進行銷售和收費。
六、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宣傳推廣資費方案時,應當全面、準確、通俗易懂,宣傳內容應與其資費公示方案保持一致;對資費方案限制性條件以及有效期限、計費原則等需引起用戶注意的事項應當履行提醒義務;對價外饋贈應當如實說明附加條件、饋贈內容、數量、終止時間等處理方式。不得虛假宣傳、片面夸大或混淆資費優惠幅度,以及做出其他容易引起用戶誤解的宣傳。
七、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充分尊重用戶自主選擇權。在本企業同一本地網營業區(或業務區)內,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保證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同類用戶對資費方案具有同等的選擇權利。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限制用戶選擇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資費方案。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按照上述要求,鼓勵本轄區內電信業務經營者推出符合用戶需求的資費方案,加強對資費公示情況等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切實規范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營銷行為,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