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
教學〔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研究生招生單位: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禁研究生招生單位舉辦考研輔導班的通知》(教學廳〔2004〕15號)印發以來,有關單位認真落實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近一段時期,仍發現有一些社會機構以所謂考研輔導的名義蒙騙學生,獲取不當利益,有的甚至沒有辦學許可手續,有些所謂的輔導班不擇手段,惡性競爭;有些社會輔導活動公然在高校設點招攬生源,有的甚至長期租用高校內部設施;一些高校教職工組織、參與考研輔導活動的現象仍然存在。上述種種現象,不僅危害學生利益,干擾招生工作環境和秩序,也影響高校教育教學秩序,嚴重者甚至會影響教育公平,亟待加強監管并依法整治?,F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做好考研輔導活動監管和整治工作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要切實提高對規范考研輔導活動重要性的認識,高度重視做好相關工作。高校及廣大教職工要充分認清參與考研輔導活動的弊端和危害,提高思想認識,增強責任意識,自覺抵制各類考研輔導活動,共同堅決制止考研輔導現象的蔓延。
二、明確對社會培訓機構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監管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落實對社會培訓機構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監管責任。社會培訓機構須嚴格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內容進行教育教學活動,不得擅自開展考研輔導活動。社會培訓機構確需跨省(區、市)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須經兩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別審核同意。對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廣告)騙取錢財或管理混亂,社會影響惡劣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要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堅決清理、取締在高校內部進行的考研輔導活動
高校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考研輔導活動,不得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嚴禁社會培訓機構進入校園以張貼簡章、廣告等各種方式進行考研輔導培訓的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以維持高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四、考試大綱編寫人員、命題人員須嚴守紀律
考試大綱編寫人員、命題人員不得公開其參與命題、考試工作的身份或以考試及命題參與者的身份從事教學、學術及各種社會活動,不參加任何形式的有關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補習和輔導活動,不以任何形式透露試題的內容、命題工作情況和從事有關考試內容方面的任何咨詢。
五、加強對高校教職工和學生的教育、引導和管理
高校要加強對廣大教職工特別是命題人員的保密教育和紀律培訓,要求教師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社會不正之風的誘惑,把精力集中到校內教學上,努力提高教學質量。高校教職工不應參與社會上組織的各種考研輔導活動和編寫考研輔導書籍或資料,不得組織學生參加社會上的各種考研輔導活動。高校要對備考的學生進行專門的教育活動,引導學生認真學習,注重平時積累,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具備真才實學,自覺抵制片面應試傾向。尤其要幫助他們克服過度依賴考研輔導活動的心理,糾正盲目參加考研輔導活動的傾向,謹防受騙上當。
六、加大監管力度,及時消除隱患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和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把考研輔導活動的治理工作作為當前國家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部署,加大監管力度。社會機構舉辦考研輔導活動情況要列入年檢內容,對于違反規定的辦學單位,審批機關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對于未經許可非法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機構和個人,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工商、公安、稅務、物價等職能部門,并配合有關部門堅決予以制止和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