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同意〈重慶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
教政法函〔2018〕9號
重慶大學:
你?!蛾P于核準〈重慶大學章程(修訂稿)〉的請示》(重大?!?018〕229號)收悉。
經審核,該章程修正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現予核準。
請你校重新印發新修訂的章程,向本校和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將電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報我部備案。
特此批復。
附件:重慶大學章程修正案(2018年核準稿)
教育部
2018年8月6日
重慶大學章程修正案(2018年核準稿)
第一條 章程序言“重慶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創辦于1929年。”修改為:“重慶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創辦于1929年,提出建設“完備弘深之大學”。”
第二條 章程序言“1996年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1999年列入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5月,原重慶建筑大學、重慶建筑高等??茖W校與重慶大學合并組建為新的重慶大學。學校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并全力向研究型綜合性的高水平大學邁進。”修改為:“1998年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原重慶建筑大學、重慶建筑高等??茖W校與重慶大學合并組建為新的重慶大學。2001年列入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17年入選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學校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朝著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辦學目標不懈奮進。”
第三條 章程第七條“學校辦學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以建設“完備弘深之大學”、造就“行業精英、國家棟梁”為使命,培養能夠適應和引領未來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修改為:“學校辦學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踐行“樹西南風聲,創世界一流”的辦學理念,深化綜合改革,實現內涵式發展,培養能夠適應和引領未來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造就“行業精英、國家棟梁”,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學院實行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學院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決策機構。”修改為:“學院實行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學院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決策機構。”
第五條 章程第三十四條“學校根據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需要,設立重慶大學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由黨代會代表、紀委委員、工會、教代會代表、民主黨派、學生代表等組成,對學校的決策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修改為:“學校根據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需要,設立重慶大學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由黨代會代表、紀檢監察部門代表、工會代表、教代會代表、民主黨派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對學校的決策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章程第三十五條“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成立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共青團重慶大學委員會、學生會、研究生會,并支持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修改為:“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成立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共青團委員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團組織,并支持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條 章程第三十八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支持校長依法自主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與服務等各項任務的完成。”修改為:“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對學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八條 章程第三十九條“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相關決議,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與服務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等;
(六)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權。”
修改為:“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章程第四十條第三款“全委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出席人員為黨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指定相關人員列席。全委會會議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修改為:“全委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出席人員為黨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黨委書記主持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指定相關人員列席。全委會會議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第十條 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員為黨委常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根據會議內容可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在征求校長及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修改為:“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員為黨委常委會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舉行。根據會議內容可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在征求校長及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十一條 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常委會會議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干部推薦、任免、黨內獎懲等的決定,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逐個表決,必須有常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同意方為通過。”修改為:“常委會會議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第十二條 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修改為:“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委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結合業務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
第十三條 章程第四十三條“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圍繞“教育、制度、糾風、監督、懲處”等重要關口,著力關鍵部門、重點崗位的風險防范,整合校內監督,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黨委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修改為:“中國共產黨重慶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學校在二級黨組織中設立紀委,在同級黨委和學校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章程第四十四條“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其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設行政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的設置方案,按照干部任免權限任免其行政負責人,推薦副校長人選;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授予的其他職權。”
修改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章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總會計師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經工作,其職責及任免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修改為:“學校設總會計師,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經工作,其職責及任免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章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校長辦公會的主要職責是學校行政貫徹落實學校黨委決定,研究和解決學校重要行政事項,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的方案。”修改為:“校長辦公會的主要職責是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章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增加“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修改為:“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副校長召集并主持,按照相應議事規程開展工作。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十八條 章程第五十一條“學院黨政聯席會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工作原則,按照《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召開。”修改為:“學院黨政聯席會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工作原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召開。”
第十九條 章程第五十四條“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獨立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修改為:“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第二十條 章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修改為:“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審議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和辦法;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第二十一條 章程第五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會章程。”
第二十二條 章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裁決學術糾紛;對涉及本校教師、學生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學術評價組織,進行認定,做出校內終局裁定。”修改為:“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裁決學術糾紛;對涉及本校教師、學生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學術評價組織,進行認定,做出裁定。”
第二十三條 章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學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具體人員構成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修改為:“學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具體人員構成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
第二十四條 章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學??梢愿鶕枰刚埿M鈱<壹坝嘘P方面代表擔任特別委員。”修改為:“學??梢愿鶕枰刚埿M鈱<壹坝嘘P方面代表擔任特邀委員。”
第二十五條 章程第五十八條“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基層學術組織,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按其章程獨立統籌行使對學院相關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和審議權,每屆任期三年,不定期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修改為:“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基層學術組織,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按其章程獨立統籌行使對學院相關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和審議權,每屆任期四年,不定期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章程第六十條“學校主要根據學科門類及學科建設與評價關聯性等標準設置學部。學部是受學校委托進行學術事務分類管理的平臺。學部可設立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學術組織,以發揮其在交叉學科規劃、跨學科平臺建設、新興學科人才引進、人才培養改革等方面的統籌、組織和監督作用。”修改為:“學校主要根據學科門類及學科建設與評價關聯性等標準設置學部。學部是受學校委托進行學術事務分類治理的平臺。學部可設立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學術組織,以發揮其在交叉學科規劃、跨學科平臺和學科群建設、新興學科人才引進、人才培養改革等方面的統籌、組織和服務作用。”
第二十七條 章程第六十九條“其他群團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職責規定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修改為:“其他群團和社團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職責規定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條 章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修改為:“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章程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修改為:“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條 章程第八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 章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遵守學校管理制度”修改為:“遵守本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 章程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修改為:“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第三十三條 章程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學校校標邊沿為正圓型線條,內部中間為倒三角圖形,其內中下部為水波紋背景及兩層共五個山形圖樣,上部為“1929”數字;三角形外上方為齒輪,左右方各一束弧形橄欖枝圖案;正上方為毛澤東書法手稿字體“重慶大學”,正下方為弧形英文“CHONGQINGUNIVERSITY”(如下圖)。”修改為:“學校校標為圓形構圖,圓內上部區域是以毛澤東書法字體為基礎設計的“重慶大學”;中部區域為三角圖形,三角形中下部為九條水平細紋及重疊其上的五個山形圖樣,上部為“1929”數字,三角形外上方為齒輪,兩側各一束弧形橄欖枝圖案;下部區域為弧形英文“CHONGQING UNIVERSITY”。”
第三十四條 章程第一百二十條第三款“學?;照聻轭}有毛澤東書法手稿字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規格為450*150mm。教職工的徽章為紅底金字,學生的徽章為白底金字。”修改為:“學?;照聻轭}有毛澤東書法手稿字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規格為45mm *15mm。教職工的徽章為紅底金字,學生的徽章為白底金字。(如下圖)”
第三十五條 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條“學校校歌為1936年由胡庶華作詞、許可經作曲創作,2009年經集體修改定稿的《重慶大學校歌》。”修改為:“學校校歌為1936年由胡庶華作詞、許可經作曲創作的《重慶大學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