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電梯救援通道相關要求的實施意見》
市監特〔2018〕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關于《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以下簡稱新版檢規)附件A中8.7(2)項對于電梯緊急救援通道相關要求,經研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依照《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等6個安全技術規范第2號修改單若干問題的通知》 (質檢辦特函〔2017〕868號)的規定,按新版檢規進行監督檢驗的電梯,通往電梯的每個服務層站的通道都應當符合附件A中8.7(2)項的要求,其以后的定期檢驗也應達到上述要求。
二、對于新版檢規實施前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或者在現有建筑物中增設的電梯,如因建筑結構等原因,難以整改達到附件A中8.7(2)項要求的,使用單位應采取可行措施,保證救援人員可通過鑰匙或強制手段打開通往電梯服務層站的門窗等阻隔,及時到達實施救援的服務層站,并按規定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救援措施涉及相關業主利益的,應征得相關業主的同意。使用單位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檢驗機構可以判定該項目符合要求。
三、被檢電梯原本滿足新版檢規附件A中8.7(2)要求,通往服務層站的通道被人為封閉的,必須整改達到符合要求。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報我局。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