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修訂〈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商事登記申請文書規范〉的通知》
粵工商企字〔2018〕338號
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省工商局直屬局:
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后有關登記注冊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工商企字〔2018〕225號)、《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實施辦法》(粵工商規字〔2018〕4號)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的通知》(粵工商規字〔2018〕5號)等有關文件,省工商局對《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商事登記申請文書規范》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分公司、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時,不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或不涉及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的,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外資被授權局”)應當收取《外商投資企業承諾書》(見《商事登記申請文書規范》第五點第8項)。
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從事商業零售且為特許經營的,外資被授權局辦理登記時無需收取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三、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成功申報企業名稱的,在申請企業登記時應當提交《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使用信用承諾書》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省工商局將于2018年8月10日前對政務內網、外網上的登記文書、辦事指南等相關欄目信息進行更新。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更新登記注冊大廳及政務內網、外網站的相關欄目信息。
新修訂的《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商事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于2018年8月10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工商局企業注冊處(外資處)。
聯系人:陳彬彬,聯系電話:020-85587232。
附件:
1.修訂說明
2.商 事登記提交材 料規范
3.商 事登記申請文書規范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
修訂說明
一、《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修訂內容
1.《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關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未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的表述統一修改為:“2017年12月31日前未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的”。
2.《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外商投資的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的設立(開業)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提交材料規范增加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的相關內容。
3.《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的《【2】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標題修改為《【2】外商投資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3】外商投資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范》標題修改為《【3】外商投資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范》,內容中的“非公司外資企業”統一修改為:“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
4.《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的《【7】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10】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進行了修訂,刪除了上述規范中要求提交的“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的《【1】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外商投資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4】外商投資的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5】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6】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其他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范》中的《【3】內資企業轉為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涉及外資并購的表述統一修改為“涉及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的,提交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6.《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的《【1】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外商投資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4】外商投資的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5】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6】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關于“港澳服務提供者按CEPA服務貿易協議投資的公司,提交備案文件。”的表述統一修改為“港澳服務提供者按CEPA服務貿易協議投資并享受CEPA優惠的公司,提交備案文件”。
7.《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的《【4】新設立企業的冠省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5】已設立企業的冠省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進行了修訂,刪除了提交材料中的“下列有關證明文件”。
8.《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的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統一在“注”中增加一條:“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后換發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當在領取新營業執照時繳回舊營業執照。”
9.《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新增《簡易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作為《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第六部分。
二、《商事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修訂內容
1.《商事登記申請文書規范》新增《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作為《商事登記申請文書規范》的第六點。
2.《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中的第7項《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備案)申請書》填寫說明第5點補充“‘申請人聲明’欄由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代表機構印章。”的表述。
3.《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中的第8項《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的附表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信息》的“國籍”欄標題修改為“國籍(地區)”,填寫說明補充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注銷登記的相關內容。
4.《名稱預先核準、企業集團登記、其他登記和股權出質申請文書規范》中的第1項《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進行了修訂,刪除“登記機關審查意見”的內容,填寫說明刪除“已設立企業、企業集團、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冠省名或市名的,須由登記機關出具審查意見并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表述。
5.《名稱預先核準、企業集團登記、其他登記和股權出質申請文書規范》中的第6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填表說明進行了修訂,增加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內容。
6.《名稱預先核準、企業集團登記、其他登記和股權出質申請文書規范》中的第8項《外商投資企業承諾書》修訂了正文內容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