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全省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現就全省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統一業務流程
跨區域涉稅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傳遞,實時共享。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全省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以下業務流程開展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具體工作。
(一)納稅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1.納稅人跨省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1),無需報送其他資料,主管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相關證明。納稅人可在湖南省網上稅務局或實體辦稅服務場所填報辦理。
2.納稅人在本省范圍內跨縣(市、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直接向外出經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相關事項,實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電子化管理,取消紙質打印。
外出經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通過金稅三期優化版系統將相應電子信息推送給納稅人機構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應及時確認納稅人相關《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信息。
3.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有效日期,按照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確定。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
1.納稅人跨省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
2.納稅人在本省范圍內跨縣(市、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取消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
(三)跨區域涉稅事項信息反饋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附件2)。
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后,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四)跨區域涉稅事項反饋信息的處理
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應設置跨區域涉稅事項管理崗位,負責接收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涉稅事項反饋信息,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納稅人,并適時對納稅人已抵減稅款、在經營地已預繳稅款和應預繳稅款進行分析、比對,發現疑點的,及時推送至風險管理部門或者稽查部門組織應對。
二、有關工作要求
(一)《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落實《公告》和省局相關規定和要求,不得在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過程中要求納稅人報送額外資料。
(二)各地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場所宣傳欄、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機關門戶網站、納稅人學校等積極開展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宣傳工作,重點宣傳優化辦稅流程、精簡報送資料、減輕納稅人負擔等方面的積極意義。
(三)各地稅務機關的業務部門應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分工協作。納稅服務部門應認真做好辦稅服務場所人員培訓,特別是要熟練掌握跨省、跨縣(市、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辦理流程和要求。稅源管理部門的跨區域涉稅事項管理崗位人員要扎實做好跨區域涉稅事項的信息分析比對、風險篩查推送等稅源監管工作。
附件:【略】
1.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2.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