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關于印發〈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為保證快遞業信用評定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快遞暫行條例》以及《快遞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國家郵政局制定了《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郵政局
2018年7月30日
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快遞業信用評定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快遞暫行條例》以及《快遞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工作。
省級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本地區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負責本地區快遞業信用評定工作。
第三條 信用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編制年度快遞業信用評定方案,研究確定評價指標并賦予相應分值,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守信、失信和信用異常的確定標準;
(二)根據年度快遞業信用評定方案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信用信息考核打分,根據分數確定年度評定結果;
(三)根據郵政管理部門的部署,研究快遞業信用評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 信用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常設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信用評定委員會委員產生、委員資格撤銷及缺額委員補充、換屆等工作;
(二)制定和完善信用評定委員會各項工作制度;
(三)擬定有關議案草案;
(四)負責信用評定委員會相關調研工作;
(五)負責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絡工作;
(六)信用評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由十一至十九名,省級的由九至十五名,省級以下的由五至十一名委員組成,總數應為單數。委員任期兩年,可以連任,原則上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委員可以包括郵政管理部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快遞從業人員和用戶代表,還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快遞行業協會代表;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三)公安、市場監管等其他部門代表;
(四)媒體代表;
(五)行業專家代表。
在同一評定委員會中,郵政管理部門代表名額不得超過兩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快遞從業人員代表名額之和不得少于總名額的百分之五十,同一品牌的企業代表和從業人員代表名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名。
第六條 信用評定委員會委員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沒有違法違紀行為記錄;
(二)個人品德良好,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信用記錄良好,處事公道正派;
(三)了解快遞業有關情況,具備信用評定相應履職能力。其中,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代表或從業人員代表,應當從事快遞業管理、經營等工作五年以上;
(四)身體健康,能夠參加快遞業信用評定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信用評定委員會委員通過以下方法產生:
(一)郵政管理部門代表由所在單位的負責人指派;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從業人員代表由快遞行業協會提名推薦或者三家以上企業聯合提名推薦,并經信用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三)快遞行業協會、公安、市場監管等其他部門代表,由其所在協會或者部門指定;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代表、行業專家由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邀請;
(五)用戶代表可以由信用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從自愿報名的用戶中選取。如果沒有自愿報名的用戶,可以通過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邀請等方式確定;
(六)由其他信用評定委員會依據本規定推薦。
第八條 委員換屆工作應當在當年6月30日前完成。委員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第九條 公示期滿后,對委員代表候選人提出異議的,信用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審查,候選人不符合委員條件的,應當取消候選人資格,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方式予以增補。
第十條 對經公示確定的委員代表名單,應當報請本級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市(地)、?。▍^、市)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委員名單應當分別報?。▍^、市)、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相應委員的資格:
(一)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的;
(二)發生其他失信行為,有損委員履職公信力的;
(三)發生工作變動影響正常履職的;
(四)主動申請退出的;
(五)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接受利益相關方宴請等,影響公正履職的;
(六)無故缺席評定委員會會議的;
(七)一年內缺席評定委員會會議累計達兩次的;
(八)其他影響履行委員職責的情形。
委員資格撤銷由信用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并公告。
第十二條 相應委員資格撤銷后,在換屆前應當參照第七條規定及時補充空缺。
第十三條 市(地)、?。▍^、市)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可以分別向?。▍^、市)、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推薦履職能力突出的委員。對推薦的委員,可以優先考慮使用。
委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信用評定委員會中任職。
第十四條 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兩名。
主任人選由信用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名、全體委員協商決定,副主任人選由主任決定。
第十五條 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研究審議年度信用評定方案、年度信用評定結果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應當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方可通過。對不同意見,應當做好記錄。
除第一款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由主任組織副主任研究確定。副主任或者兩名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研究審議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出席委員不得少于總額的五分之四,全體委員會議方可有效。
因故確實不能出席的委員可以就研究審議事項提交書面意見。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
第十七條 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應當于每年9月30日前審定發布次年的評定方案,于每年3月31日前發布上年度全國快遞業信用評定結果。
第十八條 省級及省級以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根據全國快遞業年度信用評定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出臺本地區評定方案。
省級及省級以下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應當于每年10月31日前審定發布本地區次年評定方案,于每年3月1日前發布上年度快遞業信用評定結果。
第十九條 快遞業信用評定結果應當按照《快遞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披露、共享和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 省級和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的指導,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細化本地區快遞業信用評定委員會相關工作規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和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可以參照《快遞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探索開展對快遞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