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狂犬病暴露后處置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全文廢止】
衛辦疾控發〔2006〕176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范(2009年版)》衛疾控發〔2009〕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近年來,我國狂犬病疫情持續上升,疫情防治形勢十分嚴峻。為進一步規范我國醫療衛生機構對狂犬病暴露人員的處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發病率,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我部組織制定了《狂犬病暴露后處置工作規范(試行)》,現予印發。請各地結合工作實際,切實做好醫療衛生機構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本規范得到有效落實,并將執行中存在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狂 犬病暴 露后處 置工作規 范(試行)
衛生部辦公廳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