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農辦辦〔2018〕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漁業主管部門,部機關各有關司局:
7月28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以下簡稱《決定》),其中,涉及我部3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詳見附件)。自《決定》發布之日起,地方農業機械化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實施上述3項行政許可事項。
請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決定》要求,認真做好取消后銜接落實工作,盡快清理廢除不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加快修訂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做到改革于法有據、依法推進。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漁業漁政管理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于8月21日前向社會公布(同時報辦公廳備案),并加強宣傳解讀、確保落實到位。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涉農行政許可事項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