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2024年2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3號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個人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風險管理實際需要,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于個人消費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用于生產經營的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于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年。
第九條 個人貸款利率應當遵循利率市場化原則,由借貸雙方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協商確定。
第十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用于生產經營的還應調查借款人經營情況;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權屬、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六條 貸款調查應以現場實地調查與非現場間接調查相結合的形式開展,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信息咨詢以及其他數字化電子調查等途徑和方法。
對于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貸款人通過非現場間接調查手段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并可據此對借款人作出風險評價的,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不含用于個人住房用途的貸款)。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貸款調查機制,明確對各類事項調查的途徑和方式方法,確保貸款調查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貸款人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的,不得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并確保相關風險可控。貸款人應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建立名單制管理制度,并定期對名單進行審查更新。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實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債務情況、自有資金來源及外部評估機構準入等風險控制的核心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并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貸款人可根據業務需要通過視頻形式與借款人面談(不含用于個人住房用途的貸款)。視頻面談應當在貸款人自有平臺上進行,記錄并保存影像。貸款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并核實借款人真實身份及所涉及信息真實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九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信用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風險評價的責任部門和崗位。貸款風險評價應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關注其收入與支出情況、償債情況等,用于生產經營的還應對借款人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進行分析,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審慎地進行貸款風險評價。對于提供擔保的貸款,貸款人應當以全面評價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為前提,不得直接通過擔保方式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等要素。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風險評價體系,關注借款人各類融資情況,建立健全個人客戶統一授信管理體系,并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控制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貸款人通過線上方式進行自動化審批的,應當建立人工復審機制,作為對自動化審批的補充,并設定人工復審的觸發條件。對貸后管理中發現自動化審批不能有效識別風險的,貸款人應當停止自動化審批流程。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通過全線上方式開展的業務,應當符合互聯網貸款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為股東等關聯方辦理個人貸款的,應嚴格執行關聯交易管理的相關監管規定,發放貸款條件不得優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或條款。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對于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的貸款,可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簽訂有關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個人住房用途的貸款)。
當面簽約的,貸款人應當對簽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妥善保存相關影像。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質)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質)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三十一條 借款合同生效后,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三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四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后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對于貸款資金使用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生產經營貸款用途范圍內,出現合理的緊急用款需求,貸款人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可適當簡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時完成事后審核。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單次提款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單次提款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蜻`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九條 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貸款人應加強對借款人資金挪用行為的監控,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歸還貸款或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對于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的業務,應當按照適當比例實施貸后實地檢查。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并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慎評估展期原因和后續還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應根據還款來源等情況,合理確定展期期限,并加強對貸款的后續管理,按照實質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
期限一年以內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期限超過一年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清收、協議重組、債權轉讓或核銷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貸后管理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其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風險控制核心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嚴重違約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貸款人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個人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貸款人個人貸款管理提出相關審慎監管要求。
第四十八條 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互聯網、個人住房、個人助學、個人汽車等其他特殊類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于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