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2024年2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1號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辦理銀行貸款的主體除外)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對于固定資產的建設、購置、改造等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融資,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資產貸款:
(一)貸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
(二)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
(三)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第五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并根據風險管理實際需要,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并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九條 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確需辦理期限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或根據實際情況審慎授權相應層級負責審批。
第十條 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應當遵循利率市場化原則,由借貸雙方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并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并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股權關系、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生產經營、核心主業、資產結構、財務資金狀況、融資情況及資信水平等;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建設內容和可行性,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的審批、核準或備案等手續情況,項目資本金等建設資金的來源和可靠性,項目承建方資質水平,環境風險情況等;
(三)借款人的還款來源情況、重大經營計劃、投融資計劃及未來預期現金流狀況;
(四)涉及擔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抵(質)押物(權)的價值等;
(五)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并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準,以償債能力分析為核心,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并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市場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的影響,審慎預測項目的未來收益和現金流。
貸款人經評價認為固定資產貸款風險可控,辦理信用貸款的,應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十八條 貸款人為股東等關聯方辦理固定資產貸款的,應嚴格執行關聯交易管理的相關監管規定,發放貸款條件不得優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等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或條款。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賬戶。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
(三)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四)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以及進行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
(五)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的;
(五)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明確的還款安排。貸款人應根據固定資產貸款還款來源情況和項目建設運營周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超過一年的,應實行本金分期償還。貸款人應當根據風險管理要求,并結合借款人經營情況、還款來源情況等,審慎與借款人約定每期還本金額。還本頻率原則上不低于每年兩次。經貸款人評估認為確需降低還本頻率的,還本頻率最長可放寬至每年一次。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項目經營產生的收入還款的,首次還本日期應不晚于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一年。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后,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并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貸款人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等共同檢查固定資產建設進度,并根據出具的、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貸款人原則上應在貸款發放五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無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貸款人在與借款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最遲應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外支付。因不可抗力無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合理的支付時限。
對于貸款資金使用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范圍內,出現合理的緊急用款需求,貸款人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可適當簡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貸款人應于放款后及時完成事后審核,并加強資金用途管理。
第三十二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前,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并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經營及財務狀況明顯趨差;
(三)項目進度落后于資金使用進度;
(四)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蛞幈苁芡兄Ц?;
(五)其他重大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借款人資金挪用行為的監控,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歸還貸款或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股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估并采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需提供擔保的,貸款人應同時要求追加相應擔保。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后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項目資金滯留賬戶情況的監控,確保貸款發放與項目的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相匹配。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四十一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等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慎評估展期原因和后續還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應根據借款人還款來源等情況,合理確定展期期限,并加強對貸款的后續管理,按照實質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
期限一年以內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期限超過一年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清收、協議重組、債權轉讓或核銷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七章 項目融資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具備對所從事項目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配備業務開展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機制。貸款人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獨立中介機構為項目提供法律、稅務、保險、技術、環保和監理等方面的專業意見或服務。
第四十六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融資項目中存在的建設期風險和經營期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籌資風險、完工風險、產品市場風險、超支風險、原材料風險、營運風險、匯率風險、環境風險、社會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
第四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項目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
第四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綜合考慮項目風險、風險緩釋措施等因素,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合理的貸款利率。貸款人可以根據項目融資在不同階段的風險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貸款利率。
第四十九條 貸款人原則上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并可以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貸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借款人約定為項目投保商業保險。
貸款人認為可辦理項目融資信用貸款的,應當在風險評價時進行審慎論證,確保風險可控,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充分說明。
第五十條 貸款人應當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資項目在建設期和經營期的各類風險。貸款人應當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過借款人要求項目相關方簽訂總承包合同、提供履約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設期風險。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簽訂長期供銷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發起人提供資金缺口擔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經營期風險。
第五十一條 貸款人可以通過為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為項目設計綜合金融服務方案,組合運用各種融資工具,拓寬項目資金來源渠道,有效分散風險。
第五十二條 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戶,要求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戶,并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貸款人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三條 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同一項目融資的,原則上應當采用銀團貸款方式,避免重復融資、過度融資。采用銀團貸款方式的,貸款人應遵守銀團貸款相關監管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后管理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第五十五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其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并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權限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對借款人嚴重違約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貸款人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固定資產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提出相關審慎監管要求。
第五十七條 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采礦權等其他無形資產辦理的貸款,可根據貸款項目的業務特征、運行模式等參照本辦法執行,或適用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相關辦法。
第五十八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房地產貸款以及其他特殊類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固定資產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銀監發〔2010〕103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