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
《廣州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3屆1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備案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備案,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加強行政監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報送其從事特定活動的有關材料,并將報送材料存檔備查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備案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備案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備案應當由市人民政府以規章的形式設定。本市其他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設定行政備案。
第六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備案:
(一)涉及加強宏觀調控、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公共管理的事項;
(二)涉及實現公共服務職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事項;
(三)涉及加強行業管理、維護經營秩序的事項;
(四)涉及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實現行政監督管理的,不得設定行政備案:
(一)在本市已經通過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方式進行事前行政管理的;
(二)行政機關直接通過行政檢查、行政執法等方式可以實現行政監督管理目的的;
(三)行政機關之間能夠通過資源共享機制獲取行政監督管理信息的。
第八條 擬設定行政備案的,規章的起草單位應當在規章起草說明中對設定行政備案的必要性、對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九條 設定行政備案,應當規定行政備案的事項、實施機關、程序、期限和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十條 已設定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每3年對實施情況進行一次綜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對經評估沒有必要繼續實施的行政備案,按立法程序修改或者停止實施有關行政備案的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備案,不得要求備案報送人報送與備案事項無關的材料。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不得以行政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備案。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根據便民原則,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備案。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事業組織和受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將行政備案的事項、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報送的全部材料目錄和備案示范文本等在其辦公場所和網站公示。
備案報送人要求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條 對依法需要進行行政備案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其行為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備案;需要進行事前行政備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作出相應行為5個工作日前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送行政備案。報送文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向備案報送人免費提供行政備案報送文書的格式文本。
行政備案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備案報送人應當如實向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報送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報送材料和反映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對報送材料進行核對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報送事項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或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備案報送人,并說明理由;
(二)報送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該允許備案報送人當場更正;報送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報送人需補正的有關材料;
(三)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備案報送人以現場方式報送材料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書面回執;備案報送人以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方式報送材料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備案報送人。
第十八條 備案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的,備案報送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原備案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需要掌握行政備案相關情況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提供。
行政備案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備案事項,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備案事項,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遵守相關保密性規定。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及時對備案材料進行統計、存檔和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開展后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備案事項進行后續檢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依法進行。
行政機關依法調閱備案報送人相關材料的,備案報送人應當及時提供,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政府監察機關和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備案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適當實施行政備案事項的活動,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同級政府監察機關或者法制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備案影響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報送備案或者逾期變更備案的,由行政備案實施機關責令其限期報送備案,給予警告,對公民可以并處5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備案報送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報送備案的,由行政備案實施機關責令其限期提供真實材料,給予警告,對公民可以并處10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將處理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設定行政備案的,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同級政府監察機關或者法制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備案報送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備案報送予以接受的;
(三)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四)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備案報送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明知備案報送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而予以接受或者事后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六)未遵守相關保密性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備案,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