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號
《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 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15年1月15日
第一條 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事項內容。
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會同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工作。
省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本系統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在互聯網上主動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予網上公開:
(一)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省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適宜網上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第六條 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可以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前款所稱摘要信息,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第七條 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應當隱去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并作出說明。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執法機關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條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的,應當從互聯網上撤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網是本級行政執法機關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的統一平臺,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專欄,提供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查詢服務。
除通過政務服務網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外,還可以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行政執法機關網站或者按規定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相關專業公示系統上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采取措施,建設并整合行政處罰辦案信息系統、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提高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傳輸和公開的效率。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職責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