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建建管字〔2018〕6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城管局(執法局、公用事業局、園林局)、房管局,濟南、萊蕪市城鄉交通運輸委、林業和城鄉綠化局、城鄉水務局,青島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菏澤市開發辦,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為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全省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4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全省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歸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包括建設單位、企業和從業人員。
本辦法適用的企業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企業、單位,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
本辦法適用的從業人員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技術負責人等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完善“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服務監管與信用信息綜合平臺(全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省一體化平臺”),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認定、歸集、交換、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并向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推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級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市一體化平臺”),并向省一體化平臺推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有關信用信息。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原則上統一使用市一體化平臺開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五條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單”構成。
第六條 建設單位、企業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注冊登記備案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等。
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明、注冊執業信息、從業資格信息、職稱信息等。
第七條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
第八條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處理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體情形包括:
(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處理的;
(二)建設單位、施工或工程總承包單位長期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
(三)建筑業企業長期拒報或遲報統計數據、經營業績為“0”或多次報送數據不實的;
(四)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第十條 除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單”應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認定。認定部門應事先書面告知建筑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事實和處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建筑市場主體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認定部門應予采納。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單”包括企業或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姓名、證件號碼、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列入部門、管理期限等。
第十二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匯總形成信用檔案。
第三章 信用信息歸集與交換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市一體化平臺,認定、歸集、審核、更新、變更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由作出表彰獎勵、處罰、處理、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司法部門認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基本信息一般通過與一體化平臺企業庫、人員庫、項目庫關聯歸集。
第十四條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表彰獎勵、處罰、處理、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自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一體化平臺,并通過省、市一體化平臺依法對社會公開。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司法部門認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應當知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一體化平臺,并通過省、市一體化平臺依法對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機制,完善省、市一體化平臺信用信息自動推送功能,將相關信息按規定實時逐級分別推送至省一體化平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工商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開與應用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信用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省、市一體化平臺,及時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九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5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5年,自不良信用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處理期限;
(四)“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自列入“黑名單”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修復失信行為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轉為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4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處理期限。
(二)、(三)、(四)項信息公開期限屆滿后,由原列入部門將該信息從公開或者查詢界面刪除,轉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第二十條 表彰獎勵、行政處罰、處理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的,負責歸集、錄入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變更或刪除相關信用信息,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省、市一體化平臺,建立完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對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內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可、資格管理、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政策扶持、評優評獎等方面實行“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激勵措施;
(二)對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內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依法依規采取約束和懲戒措施,并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檢查頻次,列為市、縣執法檢查的必查對象;
(三)對列入“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依法依規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項目開工等方面采取約束和懲戒措施,并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檢查頻次,列為市、縣執法檢查的必查對象;
(四)對列入“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得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單”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信用評價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由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標準規范。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管理制度,但不得與省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標準規范相沖突。
第二十六條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成果質量、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單”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評價應當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省、市一體化平臺公布的信用信息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標準規范和信用評價管理制度不得設置歧視外地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評價指標,不得對外地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設置信用壁壘。
第二十九條 對首次進入本行政區域內承攬業務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初始評價,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上一評價周期發布的同類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的平均水平,但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處理的除外。
第三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實行綜合評價法的招標投標項目,信用評價權重原則上應占10%以上。
第三十一條 省、市一體化平臺應當公開本地區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標準規范、評價管理制度及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歸集、錄入、公開和推送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公開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應對身份證號碼部分字段進行保密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推送情況抽查和通報制度。定期核查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推送情況。對于應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時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中設置信用壁壘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保證信用信息真實、完整。對于錄入、推送、公布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申請與核查制度,公開異議信息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該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行為,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