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政辦函〔2014〕6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19日
第一條 為發揮信用建設在經濟運行、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中的保障作用,促進企業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引導各部門、各行業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是指經過工商注冊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是指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授權或受委托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等根據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信用記錄和信用狀況,對其依法聯動實施獎勵性或懲戒性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應當堅持獎懲信息共享、部門聯動實施、依法公正執行、責任主體明確的原則。
第四條 省發改委(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的指導和協調。省信用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歸集、整合和發布工作,建設、運維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和“信用浙江”網,并為實施信用獎懲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省級各行政機關依據職能分工,負責指導本行業的信用獎懲工作,制訂本部門細則,并組織實施。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制訂本地區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公共服務機構等在業務范圍內做好實施工作。
第五條 省級各行政機關應依法及時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規定的企業信用信息。司法機關、公共服務機構可按約定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省信用中心根據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依法在“信用浙江”網上向社會發布。
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的單位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存有異議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在提供時予以標注。異議處理完畢后,取消標注,并告知省信用中心。
第六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企業信用檔案按照A、B、C、D進行分類。
(一)A類,表示該企業有榮譽信息,且無失信信息;
(二)B類,表示該企業無榮譽信息,且無失信信息;
(三)C類,表示該企業有二條以內失信信息;
(四)D類,表示該企業有三條(含)以上失信信息或有嚴重失信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信息。
第七條 榮譽信息是指設區市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依法認定,對判斷企業信用狀況起正面作用的記錄,具體包括:
(一)被列入AAA級納稅人的記錄;
(二)獲得綠色企業稱號的記錄;
(三)被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管理AA級企業的記錄;
(四)被列入中國質量獎、?。ㄊ校┱|量獎、省名牌產品企業、省出口名牌企業的記錄;
(五)被列入中華老字號、馳名商標、浙江省著名商標和浙江省知名商號的記錄;
(六)被列入中國質量誠信企業和浙江省進出口質量誠信企業的記錄;
(七)被評為價格、計量信得過單位的記錄;
(八)被評為A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記錄;
(九)被列入安全生產誠信示范企業的記錄;
(十)被列入依法統計信用企業的記錄;
(十一)被列入省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AA級企業的記錄;
(十二)被列入省級餐飲服務示范單位、量化分級管理A級餐飲單位的記錄;
(十三)被列入“誠信守法企業”創建工作先進單位的記錄;
(十四)被列入海關企業類別A級、AA級的記錄;
(十五)被列入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記錄;
(十六)被行業主管部門授予行業龍頭企業稱號的記錄;
(十七)其他設區市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依法認定的榮譽記錄。
第八條 失信信息是指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依法認定,對判斷企業信用狀況起負面作用的記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免責的行為除外),具體包括:
(一)未通過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專項或定期檢查的記錄;
(二)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兩次以上死亡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記錄;
(三)一般、較大I、較大II、重大、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記錄;
(四)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記錄;
(五)一般、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記錄;
(六)依法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存在欠稅、逃稅、騙稅和抗稅的記錄;
(七)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拍賣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機關處罰或通報的記錄;
(八)單位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義務的記錄;
(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被責令改正或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十)亂漲價、亂收費、非法集資被處罰的記錄;
(十一)有主觀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記錄;
(十二)企業相關人員有商業賄賂行為的記錄;
(十三)企業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及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行為的記錄;
(十四)企業有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證照的記錄;
(十五)違法募集資金、違規擔?;蜿P聯方交易舞弊的記錄;
(十六)被列入進出口檢驗檢疫、質檢、藥品安全、餐飲等黑名單的記錄;
(十七)走私、販私記錄;
(十八)發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的記錄;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的記錄;
(十九)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本企業擔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清償責任的記錄;
(二十)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走逃的記錄;
(二十一)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正在執行刑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且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記錄;
(二十二)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關閉或停產停業,撤銷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的記錄;
(二十三)其他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依法認定的失信記錄。
第九條 榮譽信息記錄期限為榮譽事項有效期。企業失信信息記錄期限為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三年。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錄期限為五年,自失信行為認定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五年的予以刪除。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失信行為記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企業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可向作出認定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認為企業已經整改到位,可以決定允許信用修復,并將修復決定書面告知企業和省信用中心,省信用中心應及時刪除相關失信信息;認為企業整改不到位,可以決定不允許信用修復,并將不予修復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
企業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或失信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不允許信用修復。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招標采購、資金扶持、公共資源交易、進出口管理、評先評優、定期檢驗等工作中,應當依法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中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并將其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領域,可在同等法定條件下對信用A類企業給予政策支持或傾斜:
(一)優先辦理資質評定、申報、驗證等;
(二)簡化審批、審核程序,開通“綠色通道”等;
(三)在資金扶持、公共資源交易、出口退(免)稅、評先評優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或傾斜;
(四)其他政策支持或傾斜。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機構可對信用A類企業采取以下獎勵性措施:
(一)在生產資料供應渠道、產品銷售渠道、專業化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按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
(三)優先安排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等;
(四)辦理業務時提供便利;
(五)其他獎勵性措施。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職能分工,可依法對信用C類企業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列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并提高監督檢查的頻次;
(二)撤銷其相關領域的榮譽稱號,禁止參與評優、評先;
(三)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從嚴核準或審批企業新增項目;
(五)取消政策優惠;
(六)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職能分工,對信用D類企業除采取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的懲戒性措施外,還可依法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在財政預算和扶持性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在企業首次公開募股、上市公司配股、發行債券、資產重組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在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予以限制;
(四)禁止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五)在企業新增項目核準或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六條 公共服務機構等可對信用C類、信用D類企業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加入行業協會時實施全面資格審查;
(二)在貸款時予以限制;
(三)在保薦、承銷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拒絕提供擔保業務等;
(五)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業失信“黑名單”制度,并將失信“黑名單”信息及時報送省信用中心,納入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發布。
各級行政機關、公共服務機構應對納入失信“黑名單”的企業采取針對性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 省發改委負責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各部門列入信用聯合獎懲的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認為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記錄的信用信息、信用分類信息有誤的,可向省信用中心書面提出異議,省信用中心須在7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