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告知承諾審批試點實施方案
浙建〔2018〕9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有關專業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更大范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4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8〕2號)等文件要求,我廳制定了《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告知承諾審批試點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省建筑業管理局聯系。
聯系人:梁羽、邵思茗,聯系電話:0571-89892139、89892140。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告知承諾審批試點實施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17日
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告知承諾審批試點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證照分離”改革,促進行政審批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依據《國務院關于在更大范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4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8〕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通過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告知承諾審批試點,為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制度改革積累經驗,進一步推進全省建設系統“最多跑一次”改革,優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破解市場主體“辦照容易辦證難”“準入不準營”等問題。
(二)試點范圍。在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和29個國家級示范區(開發區)(名單詳見附件1)注冊的建筑業企業,申請辦理由我廳實施的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核準(資質類別和等級見附件2,僅包括首次申請、增項),適用告知承諾審批。
(三)試點期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工作流程
(一)申請。試點范圍和試點期限內,申請人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可以自愿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填寫告知承諾書(見附件3)并提交應當與告知承諾書一并提供的材料。
(二)審批。我廳收到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應當與告知承諾書一并提供的材料后,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頒發資質證書,同時在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
(三)檢查。我廳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月內,對被許可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涉及公路、信息產業等資質的,我廳將和相關廳(局)聯合組織檢查。
三、事中事后監管
(一)申請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行政許可機關告知的有關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廳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二)我廳檢查發現被許可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要求其3個月內整改。企業應在整改期內按照檢查意見整改到位,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報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我廳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三)被許可人被撤銷行政許可的信息,我廳將作為不良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今后對其不再適用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許可。
(四)檢查完成之前,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如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涉及資質辦理,不適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重新核定有關要求辦理。
(五)檢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的建筑業企業不得辦理工商變更手續遷出所在地。
(六)對在資質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我廳將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建市〔2011〕200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統籌協調。省建管局、廳政務中心要結合本省實際,進一步細化操作規程,做好涉及資質許可各部門的組織協調。試點區域的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確保崗位責任到位、工作銜接順暢。
(二)做好輿論引導。省建管局、廳政務中心、試點區域的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告知承諾審批的宣傳工作,使符合試點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充分了解工作內容,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三)開展試點評估。我廳將不定期開展督查、指導,對試點方案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群眾反映等進行全面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試點措施,力爭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不斷提高審批效率和質量。
附件:
1.29個國家級示范區(開發區)名單
2.實施告知承諾審批的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
3.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告知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