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業和保險業做好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45號
各銀監局,各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要求,做好銀行業和保險業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勇于擔當,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
各級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掃黑除惡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擺到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上來,勇于擔當,旗幟鮮明地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
二、強化領導,健全機制,扎實深入開展工作
為做好掃黑除惡相關工作,銀保監會成立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銀保監會副主席曹宇同志擔任,辦公室設在法規部。各省級派出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成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并由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強化組織領導,切實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相關工作。
三、突出重點,精準打擊,加強高風險領域治理
各級監管機構要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結合掃黑除惡斗爭相關文件要求,持續推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2016年第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網貸整治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6〕4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7〕2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文件精神,強化監管,結合各地實際,將相關要求落到實處。
對于銀行業領域,要重點打擊非法設立從事或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非法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中的下述行為:一是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的;二是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三是利用黑惡勢力開展或協助開展業務的;四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進行轉貸的;五是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放貸的;六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公務員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或實際控制人的。
對于保險業領域,要重點打擊有組織的保險詐騙活動。
四、積極配合,提升效率,為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提供有力技術保障
各級監管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14〕53號)、《中國銀監會公安部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公安機關開展涉案賬戶資金網絡查控工作的意見》(銀監發〔2015〕9號)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先進技術手段,提升工作效率,持續做好涉案賬戶電子化查詢工作。建立健全緊急聯系機制,確保做好涉黑、涉惡賬戶的查詢、凍結工作,有效切斷黑惡犯罪資金流動渠道,為政法機關依法辦案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職提供有力保障。
五、深入排查,加大力度,及時做好線索移送
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大工作力度,組織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深入排查涉黑涉惡相關問題。各級監管機構掃黑除惡斗爭工作負責部門要及時接收、處理以下舉報線索:一是對非法放貸、暴力討債、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開展金融業務等問題的舉報;二是對銀行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涉黑涉惡問題的舉報;三是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營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線索;四是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明的重點打擊活動領域行為線索。
各省級派出機構要建立涉黑涉惡線索摸排核查責任制,以及與政法機關、政府相關部門的案件移送和溝通協調機制。對于各類舉報,做到每條線索都有落實:屬于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法定職責的,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屬于其他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移送相應法定機關;構成違紀行為的,依法移送相應單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六、加強監管,嚴格準入,嚴防涉黑涉惡組織和個人進入銀行業和保險業
各級監管機構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嚴格市場準入,將涉黑涉惡信息作為銀行保險機構設立、股權變更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的重要判斷依據。嚴禁涉黑涉惡人員和涉黑涉惡組織參股、控股銀行保險機構;嚴禁涉黑涉惡人員擔任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改進服務,嚴格管理,履行好銀行業和保險業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
各級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的決策部署,提高認識,改進服務,提升能力,充分履行銀行業和保險業社會責任。特別是要做好“三農”、小微等領域金融服務工作,從源頭上鏟除非法金融業務滋生的土壤。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規定,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提供資金賬戶、轉賬,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證、有價證券,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個人從事涉黑涉惡活動提供金融信貸服務;嚴禁保險機構為涉黑涉惡組織或個人提供分紅投資型保險產品、出具擔保保函;嚴禁銀行保險機構錄用涉黑涉惡人員;嚴禁銀行保險機構與涉黑涉惡組織和個人開展信貸、保險等形式的業務合作。
八、加強宣傳,正向引導,凝聚廣大人民群眾反黑反惡的共同力量
各銀行保險機構應進一步加強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的宣傳教育力度,教育從業人員不要參與任何涉黑涉惡組織活動,通過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展示掃黑除惡斗爭工作要求、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第五條規定“嚴禁非法活動”中的“四個嚴厲打擊”和“一個嚴禁”等內容。
九、總結經驗,定期報告,建立信息報送和監督檢查機制
請各省級派出機構嚴格按照要求,督導轄內派出機構和各銀行保險機構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各省級派出機構應于每月4日前(自2018年9月起),將本單位、本轄區上月涉黑涉惡線索數量、處理情況等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告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將適時對有關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重視不夠、措施不力的,將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