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綜〔2016〕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2016年1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海洋產業轉型升級,促進海洋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管轄海域內,海洋生態補償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洋生態補償是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人海和諧為目的,根據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海洋生物資源價值、生態保護需求,綜合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調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開發利用活動之間利益關系,建立海洋生態保護與補償管理機制。
第四條 海洋生態補償包括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和海洋生態損失補償。
第五條 海洋生態補償遵循環境公平、社會公平,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
第六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海洋生態補償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管理
第七條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是指各級政府履行海洋生態保護責任,對海洋生態系統、海洋生物資源等進行保護或修復的補償性投入。
第八條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范圍:
(一)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二)劃定為海洋生態紅線區的海域;
(三)省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需保護的其他海域;
(四)國家一類、二類保護海洋物種;
(五)列入《中國物種紅色名錄》中的其他海洋物種;
(六)漁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需保護的其他海洋物種。
第九條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形式:
(一)淺海海底生態再造。實行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魚礁等,恢復淺海漁業生物種群;
(二)海灣綜合治理。修復保護海洋生態、景觀和原始地貌,恢復海灣生態服務功能;
(三)河口生境修復。實行排污控制、河口清淤、植被恢復,修復受損河口生境和自然景觀;
(四)優質岸線恢復。清理海灘和岸灘,退出占有的優質岸線,恢復海岸自然屬性和景觀;
(五)潮間帶濕地綠化;
(六)其他需要進行的海洋保護補償形式。
第十條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主要包括各級財政投入、用海建設項目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資金等。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洋生態保護建設投入。
第十一條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活動應符合海洋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劃,實行項目管理。省和國家批準的海洋生態保護項目,其保護補償支出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省以下批準的海洋生態保護項目,其保護補償支出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態損失補償管理
第十二條 海洋生態損失補償是指用海者履行海洋環境資源有償使用責任,對因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造成的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和生物資源價值損失進行的資金補償。
第十三條 海洋生態損失補償應在編制用海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進行專章論述。
第十四條 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資金依據《用海建設項目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評估技術導則》(DB37/T1448-2015)的標準計算。
第十五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專家、用海者、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對海洋生態損失補償金額進行評審核定、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海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核準權限,負責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資金的具體征繳工作。
第十七條 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資金免繳范圍:
(一)公益性用海建設項目;
(二)高潮線以上用海建設項目(不含占用水面區域)。
第十八條 養殖用海項目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資金的減免,由各市根據項目用海審批權限確定。
第十九條 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資金作為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統籌安排用于海洋生態保護補償支出。
第二十條 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資金優先用于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相關工作。具體包括:
(一)受損海洋生態修復與整治;
(二)受損海洋生物資源的恢復;
(三)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四)海洋環境常規監測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
(五)海洋生態損失與補償的調查取證、評價鑒定和訴訟等支出;
(六)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侵占、截留、挪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和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資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用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責令恢復原狀,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上級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下級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和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評估工作中出現重大差錯或者弄虛作假,致使海洋生態損失補償核定錯誤,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和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按年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