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采購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國資財監〔2018〕1號
各省屬企業:
《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采購監督暫行辦法》已經省國資委第267次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10日
山東省省屬企業陽光采購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及省屬企業采購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規范企業采購行為,提高省屬企業采購質量和效益,促進企業降本增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范廉政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及其各級權屬企業的物資、工程建設項目和社會服務等采購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陽光采購,是指省屬企業通過公開信息發布、公開評價選取供應商的方式,有償取得物資、工程建設項目和社會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資,是指省屬企業生產、建設、經營、管理所需的各類原(輔)材料、燃料、設備設施、備品備件、辦公設備及用品等商品。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含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等工程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服務,是指除前款所稱物資和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各類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險、物流運輸、物業服務、審計評估、法律事務、咨詢調查、檢驗檢測等各類服務。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屬企業陽光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由山東省公共資源(國有產權)交易中心(山東產權交易中心)建設運營,為省屬企業實施陽光采購搭建的第三方綜合性服務平臺。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六條 企業主體原則。充分尊重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省屬企業作為陽光采購行為主體,享有采購主體的合同權利、采購行為的自主決策權利、采購信息的自主發布權利以及委托采購的自主選擇權利。
第七條 市場競爭原則。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立足企業采購實際需要,推進采購的決策、管理、監督與服務職能相分離、相互監督,杜絕一切不正當市場行為,做到采購行為的公平、公正、誠信,防止權力濫用,阻斷利益輸送。
第八條 成本效益原則。著力提高省屬企業采購的規范性、協同性和信息化水平,發揮同質類商品集約采購的優勢,面向社會優質資源開展競爭性采購,提高企業議價能力和市場競爭力,進一步降低采購成本,提升生產保障能力,高質高效的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
第九條 陽光公開原則。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實現采購信息統一發布和采購結果公開,拓寬采購信息發布渠道,采購環節全程留痕,增強采購行為透明度,擴大采購活動監督面,確保采購行為陽光、公開、透明。
第十條 資源共享原則。通過搭建省屬企業陽光采購服務平臺,提升采購資源信息互融互通水平,集聚采購信息、專家、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等資源,整合企業采購需求,形成采購的集聚效應和規模優勢,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實現統一平臺、統一采購、統一交易。
第十一條 商業保密原則。對企業不宜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交易雙方帶來經濟利益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識產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管理信息、商業信息等,要按照國家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商業保密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章 參與主體
第十二條 陽光采購的參與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采購服務平臺及其他有關參與方,如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三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采購的省屬企業及其各級權屬企業。
第十四條 供應商是指具備相應生產、服務資質,能夠提供省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所需的物資、工程建設項目、社會服務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供應商通過投標或其他非標方式參與采購人采購,履行合同義務,接受過程監管。
第十五條 采購服務平臺是指獨立于采購人、供應商,具備社會公信力和組織服務采購活動能力的第三方機構。
第十六條 采購人可根據成本效益原則,自主采購或委托服務平臺代理采購。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要求和采購項目需求編制采購文件,參與采購活動。
第四章 制度建設
第十七條 省國資委負責引導省屬企業健全完善公開透明的陽光采購工作體制機制,推動省屬企業加強采購的集團統一管理,規范采購行為,降低采購成本和風險,實現提質增效;指導省產權交易中心加強服務平臺制度體系建設,逐步實現服務平臺與省屬企業采購信息系統互連互通,擴大采購信息公開渠道,強化采購行為監督。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按照企業戰略布局、生產經營需要和陽光采購制度要求,加強對陽光采購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體系,成立由企業相關負責人和采購管理、物資供應、重要使用企業以及財務、法務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陽光采購工作小組,并按照董事會授權履行采購活動的管理和過程監督職能。陽光采購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企業內部采購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組織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二)審定企業陽光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三)審查采購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審議對經營投資活動有較大影響的特殊采購事項;
(五)采購活動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監督事項。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要圍繞“陽光透明、科學規范”運行目標,建立健全企業陽光采購管理體系,修訂完善物資供應管理、招標管理、供應商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平臺管理等規章制度,確保各項制度適時適用、合理有效。
企業陽光采購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企業陽光采購的決策機構、決策程序;
(二)實施陽光采購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編制采購計劃、采購項目立項、實施采購、簽訂合同、采購驗收、資金結算、檔案管理等環節;
(三)明確企業納入服務平臺陽光采購的范圍,以及不同采購方式的具體適用情形;
(四)明確陽光采購活動的內部監督檢查主體及職責;
(五)對違法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等人員和單位的處理處罰措施等。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要按照節儉、高效、適用的原則,適應市場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準確把握采購管理發展方向,推動采購管理從成本節約、質量控制向價值創造轉變,打造集集約采購、供應鏈管理、全生命周期評價于一體的采購管控體系,持續推進采購管理體制機制變革。
第二十一條 對具有委托發展趨勢的采購業務,積極推動采購活動市場化和社會化服務進程,發揮專業化服務優勢和信息積聚效能,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條 服務平臺要制定統一規范的進場采購制度體系、工作流程和服務標準,堅持電子化、規范化、透明化、智能化平臺發展方向,與各類采購主體及其電子采購系統進行對接,構建省屬企業陽光采購資源共享信息庫,實現采購的規模效益和協同作用。
第五章 過程管控
第二十三條 省屬企業要加強采購的計劃管理,明確計劃范圍、種類(年度、季度、追加計劃等)、內容要求、提報方式、管理部門及要求等。按年編制采購專項預算,并納入財務預算管理。要利用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強化對權屬企業采購行為的預算管控力度,提高采購計劃執行的準確度,達到既滿足生產經營需要,又防止物資積壓的目的。對預算外的采購項目,應按照企業內部相關制度履行報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要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采購方式和公開時間要求,通過采購服務平臺實時發布采購需求信息,及時披露采購項目情況。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要加強供應商管理,制定供應商準入標準,建立綜合評價體系,企業各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負責供應商資格審核批準、動態管理等工作,保證供應商信息真實、資質可靠。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可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要依據采購、招投標等法律法規,規范組織實施采購,應將招標采購作為主要采購方式,并規范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和工作程序,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組建評標委員會或成立談判、詢價小組等負責項目評審。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要加強采購合同管理,應根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企業內部各部門應根據職責對簽署合同涉及的物價、票據、配送、驗收等分別進行審核,并由企業內部法務部門對采購合同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二十九條 省屬企業要做好采購商品物資的質量檢驗工作,檢驗部門對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負責,重要物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檢驗。加強采購質量跟蹤管理,建立完善覆蓋采購物資、建設和服務類項目的全生命周期質量跟蹤評價體系和信用等級激勵機制。經質檢不合格或存在質量缺陷的,除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和供應商動態管理依規處理外,還要將評價結果反饋服務平臺。
第三十條 省屬企業要加強采購結算和資金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規范與供應商的對賬管理,定期進行賬務核對、調整未達賬項,確保雙方賬目清晰,債權債務明確。進一步規范采購資金支出、信用、票據、核算等環節的內控管理,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一條 省屬企業要做好采購信息系統與服務平臺對接,實現信息發布、數據交互的自動鏈接及資源共享。要按照年度采購計劃及時間安排提前與服務平臺對接,便于服務平臺按時匯總發布信息,組織配套的服務性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服務平臺要按照“高效服務、陽光透明、資源共享、守法誠信”的原則,為省屬企業進場采購提供第三方服務。
第六章 服務平臺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服務平臺要通過建設信息發布、招投標、專家評審、結果確認與公布等功能的信息系統,為省屬企業陽光采購提供透明化、信息化、智能化平臺服務。服務平臺利用集合信息功能,幫助企業拓寬采購渠道,集合購買力,集聚供應商信息和專家資源,為省屬企業提供范圍更廣泛的產品、質量、價格、服務等供應鏈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省屬企業委托服務平臺組織實施采購業務的,應提前提交供應商資格標準,參加服務平臺組織的供應商資格審查。
第三十五條 服務平臺要為省屬企業采購活動提供高效穩定的信息系統、場所設施和遠程操控等服務,承擔省屬企業陽光采購服務平臺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工作。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積極主動為省屬企業提供與服務平臺對接所需的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
第三十六條 服務平臺要建立省屬企業采購信息共享數據庫,包括采購商品信息庫、供應商信息庫、交易信息數據庫、評標評審專家庫、采購代理機構庫等,為采購管理提供信息支撐;配套建設供應商、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誠信評價體系,建立采購活動檔案,為省屬企業采購監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七條 服務平臺要建立供應商黑名單制度,在服務平臺建設誠信評價體系的基礎上,設立對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的懲戒標準和工作程序,對于違背誠信原則、有直接或間接損害采購人權益行為的供應商,應根據對采購人造成損害的情況,給予相應的懲戒措施直至對供應商實施采購禁入。
第三十八條 省屬企業委托服務平臺實施的陽光采購項目,應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采購人根據采購計劃,向服務平臺提出具體的采購需求;
(二)采購人通過服務平臺、企業內部網站,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在指定的網絡或其他媒介發布采購公告;
(三)服務平臺按照相關采購方式的程序規定,為采購人提供信息系統、場地設施、專家庫等系統服務;
(四)服務平臺組織參與采購活動的相關各方,按照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范開展資格查驗、開標評標、結果確認公示等采購活動;
(五)采購活動完成后,服務平臺組織采購人和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向采購主體出具受托采購完成證明;
(六)服務平臺將采購過程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和音頻視頻等資料歸檔保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省國資委應當將省屬企業實施陽光采購情況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分別從公開透明、科學規范、陽光運作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采購業務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切實防范采購過程中的違規操作和舞弊行為。應當利用內部審計等手段,查找采購管理漏洞和內控失效情況,監督陽光采購覆蓋范圍和招投標情況。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對企業采購活動以及相關對象的監督工作,對采購過程中出現的暗箱操作、收受賄賂、以權謀私等問題線索,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采購活動各方參與主體不得相互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第四十二條 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省屬企業出具認定結果,服務平臺將其納入誠信評價體系,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五年內不得參加省屬企業采購活動直至除名處理。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成員在評標、評審過程中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取消省屬企業采購專家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采購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商業賄賂等違規違紀行為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服務平臺應嚴格履行第三方平臺服務職責,嚴格遵循職業操守,規范工作流程,提高執業質量,確保采購服務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獨立性。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與相關采購主體串通舞弊的,予以通報批評并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應當在法律法規的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但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企業內部陽光采購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條 國家相關部門對有關項目招投標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