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根據情況,大會主席團可以委托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代理省長、市長、縣長、區長,人民法院代理院長,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決定任命的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員,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專門人民檢察院和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或者由主任會議委托提請任命機關組織。
第八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第十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宣誓儀式組織者指定一名領誓人,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儀式應當公開進行。
第十一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