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綜合執法局關于強化執行〈鄭州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
鄭城管執〔2018〕57號
各縣(市)、區(管委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局屬各有關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根據省、市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實際,并結合立法修改情況,修改完善了《鄭州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部分內容,現印發給你們,之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按本標準執行。
一、本次發布的裁量標準分為兩個部分,其中附件1為常用事項,具體為執法工作中經常涉及到的部分行政處罰事項;附件2為增加修改事項,原《鄭州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鄭城管〔2017〕411號)內容作相應調整,“第一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類”增加一節內容作為“第四節 餐廚廢棄物管理”,“第四章 其他類”中“第三節 城市雕塑管理”內容整體修改。
二、國家、省級相關裁量標準已有規定的,各單位可直接參照適用,本標準援引有《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各單位要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在適用時進行綜合考量以確定其所符合的裁量階次,依法適用該裁量標準。
三、各單位在落實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過程中,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可從輕處罰;對涉案工程為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為目的工程的,可從輕處罰;對不配合執法的,或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或其他應從重處罰的,應從重處罰。
本標準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各單位要總結經驗,及時向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法規處反饋裁量標準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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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鄭州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常用)
2.鄭州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修改)
鄭州市城市綜合執法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