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級行政職權的決定
云政發〔2018〕36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
為充分發揮昆明市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帶頭作用,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和管理效率,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已下放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級行政職權的基礎上,再賦予昆明市行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等22項行政審批和管理權限,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要以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當、失責必追究為原則,加強對具體承接部門的監管,確保承接部門嚴格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對委托的職權不得層層下放;承接部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事中事后監管責任。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公共服務,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對承接不力、履職不到位的部門和責任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省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昆明市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細化有關標準和細則,確保職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定期開展評估和監督檢查,發現昆明市承接部門在履職過程中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情況的,要及時予以批評糾正,對接不住、管不好的事項要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并按照程序進行調整。對委托的職權,省直有關部門要與昆明市有關部門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義務和責任。
三、省直有關部門和昆明市對口承接部門要加強溝通交流,實現信息資源互通共享,確保工作無縫銜接,平穩過渡。
附件: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級行政職權目錄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