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9月4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擴權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080號)有關要求,切實推進全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促進農業節水和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現就我省加快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快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的重要意義
近幾年,我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取得了一定進展。但由于供用水管理體制改革滯后、供水工程基礎條件差且缺乏必要的計量設施等原因,農業水價形成機制不健全,價格水平總體偏低,用水戶水商品意識尚未真正建立,客觀上造成了水資源的浪費,既不利于農業節水和農民增收,同時也擠占了正常的水價調整空間。加快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既是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關鍵,也是提升農業用水效率和促進農業節水的重要措施,對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展節水型農業、建設節水型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二、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總體要求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先建機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抓緊開展農業水價成本監審及定價工作。要在明晰產權、約束成本的基礎上,按照補償水利工程運行和維修養護成本的原則,合理核定骨干工程和末級渠系水價。在此基礎上,統籌考慮供水成本、用戶承受能力,農業供用水管理體制、農業灌溉及計量設施建設、精準補貼機制建立等因素,把握好水價調整幅度和節奏,將農業水價一步或逐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三、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
(一)完善農業水價管理體制。我省農業水價按照現行定價目錄規定的水利工程價格管理權限實行省、市(州)、縣(市區)分級管理,按水利工程產權權屬實行骨干工程水價和末級渠系水價分段管理。省屬水利工程以及跨市水利工程的骨干工程水價,由省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成本監審和核定;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轄區內跨縣和市屬水利工程的骨干工程水價,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成本監審和核定;縣屬水利工程的骨干工程水價,由縣級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成本監審和核定。末級渠系(一般指鄉鎮及以下村、社所有的供水渠道和設施)供水價格由縣級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成本監審和核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協商。農業供水終端價格由骨干工程供水價格和末級渠系供水價格兩部分組成,由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核定的骨干工程和末級渠系供水價格行文明確,并抄送省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二)合理核定農業供水價格。改革項目區農業供水終端價格實行計量計價(按m3計價),由骨干工程水價和末級渠系水價兩部分構成,以上兩部分價格核定均以成本監審為依據,原則上應達到或逐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即運行維護成本=(直接工資+管理費+維護費)/前三年平均供水量,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各環節供水價格。同時要綜合考慮用水戶承受能力、精準補貼機制建立、計量設施完善程度等多種因素,在確??傮w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制定項目區農業水價改革方案,聽取灌區管理單位、用水戶和相關單位(部門)意見,明確價格到位時間表并適時調整??h域內農業用水條件、工程狀況相近的毗鄰區域,要加強溝通銜接,農業供水終端價格原則上一縣一價,同一灌區的縣域之間價格水平差異不宜過大。在經確定的農業供水終端價格之外,不得再收取機電灌排費等任何形式的農業水費。
(三)加快實行分類水價制度。改革項目區要統籌考慮用水量、生產效益、農業發展政策等因素,區別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用水類型,在終端用水環節探索實行分類水價,糧食作物供水價格達到或逐步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經濟作物和養殖業供水價格可適當高于糧食作物類型。
(四)推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水行政管理部門明確用水總量,并按照《灌溉用水定額編制導則》(GB/T29404-2012)區分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養殖產品農業用水定額的前提下,充分考慮田間水利設施建設情況、節水技術推廣應用情況,對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即將用水定額作為第一量級,超過用水定額按比例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及水價。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
(五)規范農業水費計收管理。各地根據當地灌溉用水特點以及水權確定、土地流轉等多種因素,因地制宜制定水費計收辦法,明確水費計收程序。水管單位、末級渠系管理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農戶之間要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供水服務內容,不斷提高水費計收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水費收取應開具由有關部門監制的有效票據,無票據或不出具票據向用水戶收取水費的一律視為亂收費。
(六)建立健全水費使用管理制度。水管單位和末級渠系管理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要制定具體的水費使用管理制度,強化成本約束機制,嚴格控制水費支出范圍。征收到的水費,骨干工程水費上交灌區水管單位或國有供水經營者,末級渠系水費留存末級渠系管理者管理使用,全額用于末級渠系的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農業末級渠系水價、水量和水費計收情況的管理,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亂收費、搭車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
(七)完善社會監督機制。農業水價及水費計收實行公示制,水管單位和農業末級渠系管理者應采取公示欄、公示牌等多種便利方式,及時向農民公示水量、水價、水費收入和支出等有關信息,接受監督。價格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可邀請農戶作為水價義務監督員,及時了解反映農業水價和水費計收與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四、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貫徹落實
(一)各地要從建立節水型社會,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高度,加強對農業水價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力度,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向全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民群眾廣泛宣傳水價改革政策。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周密部署,精心組織,針對農業水價改革時間緊,任務重的具體情況,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實,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必要時抽調其他沒有改革任務的縣(區、市)先行參與,為全面推進農業水價改革奠定工作基礎。要注意總結農業水價管理經驗,把農業水價改革不斷引向深入,確保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順利推進并取得實效。
(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爭取水利、財政、農業、國土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業水價機制的支持,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加快推進落實各自牽頭的有關工作,共同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