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監委關于發布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機構指定決定的公告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8年第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5號)及認監委有關公告等規定,現對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機構指定決定予以公告。
對本指定決定有異議的,請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委提出申訴或投訴(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認監委
2018年7月26日
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機構指定決定
一、認證機構
二、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