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革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桂政發〔2014〕3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創新和加強扶貧開發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創新和加強農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桂發〔2014〕12號)精神,改革我區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機制
(一)按因素法將專項資金切塊分配到縣。從2014年起,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安排和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列入“扶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資金,下同)按照因素法測算分配下達到縣(市、區)(以下簡稱縣),由各縣根據本地扶貧規劃和年度項目計劃、資源優勢、產業基礎和群眾需求,結合自治區年度扶貧開發工作任務和相關要求自主決策安排和使用,自治區不再另行下達具體項目實施計劃,不再設定項目建設和資金補助標準。市級財政補助所轄縣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參照自治區做法,以績效為導向按因素法切塊分配到縣,由縣統籌安排使用。
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區扶貧建設資金、廣東對口幫扶資金等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國家另有規定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實行競爭立項分配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有關規定分配下達,并由相關縣圍繞扶貧規劃結合其他扶貧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二)加大對重點貧困地區保障力度。對滇桂黔石漠化片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含合山市),自治區在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予以重點保障。
(三)突出績效因素在切塊分配因素中的權重。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切塊分配因素指標由客觀因素指標和績效因素指標兩部分構成??陀^因素指標包括各縣上年扶持對象規模和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公共財政預算收入、貧困程度、政策因素等,績效因素指標包括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率、貧困人口減少進度、扶貧資金使用績效等??冃б蛩刂笜藱嘀卣急炔坏陀诳倷嘀氐?0%。
加大對在2018年前提前脫貧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在切塊分配時績效因素的權重。對提前脫貧或扶貧開發工作績效優秀的縣給予一次性項目資金獎勵,所需資金從自治區本級財政當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解決,并在分配當年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納入政策性因素分配下達。
(四)逐步提高縣級扶貧資金競爭性分配比重。各縣對自治區和市切塊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本地扶貧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資金整合方案,分配落實到具體鄉(鎮)、村的項目和對象,并逐年加大以獎代補等競爭性分配資金的比例。
二、創新扶貧和相關涉農資金整合機制
(五)科學搭建縣級整合平臺。各縣人民政府要按照“以縣為整合使用主體、以項目平臺為整合依托”的要求,根據全區扶貧攻堅總體部署和當地扶貧攻堅目標任務,在科學論證、尊重民意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制定本級扶貧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以規劃和計劃為依據,以扶貧生態移民、整村(鄉)推進扶貧開發為重點,建立完善扶貧項目庫,搭建資金整合平臺,細化平臺實施方案,為扶貧和相關涉農資金整合使用提供有效載體,促進扶貧規劃和重大扶貧項目實施。
(六)圍繞平臺落實整合責任。自治區、市各有關部門對能夠切塊分配下達的扶貧資金和部門項目資金,要一律采取因素法切塊分配下達,由各縣根據實際統籌安排使用;對必須明確到具體項目單位的扶貧資金和部門項目資金,要圍繞縣級扶貧生態移民(包括易地扶貧搬遷,下同)或整村(鄉)推進扶貧開發、交通扶貧、水利扶貧、產業扶貧、教育扶貧等扶貧規劃和項目平臺優先安排。
1.扶貧生態移民或整村(鄉)推進扶貧開發。各級發展改革、扶貧和其他相關涉農資金主管部門要根據縣級扶貧生態移民或整村(鄉)推進扶貧開發規劃和整合方案,整合下達本部門可用于支持相關規劃或項目建設的資金。
2.交通扶貧。各級交通運輸、扶貧、民族、水庫移民等部門要根據縣級交通扶貧規劃和整合方案,整合下達本部門可用于支持村屯道路建設的資金。
3.水利扶貧。各級水利、國土資源、扶貧、水庫移民等部門要根據縣級水利扶貧規劃和整合方案,整合下達本部門可用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水利設施建設的資金。
4.產業扶貧。各級扶貧、農業、林業、水產畜牧獸醫、農機、水庫移民、商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根據縣級產業扶貧規劃和整合方案,整合下達本部門可用于支持產業發展的資金。
5.教育扶貧。各級扶貧、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水產畜牧獸醫、水庫移民等部門要根據縣級教育扶貧規劃和整合方案,整合下達本部門可用于支持貧困地區教育事業和貧困人口職業技能培訓的資金。
(七)規范調整整合后的資金及項目。各縣對上級有關部門明確用途的項目資金整合進入相關項目平臺后,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項目管理的規定和以下程序辦理:
1.需要對項目實施規?;蚓唧w實施內容進行局部調整的,由縣相關主管部門會同扶貧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項目資金可在相關項目平臺區內繼續統籌使用,調整和使用情況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2.需要將項目調整到整合平臺以外地點實施的,由縣相關主管部門會同扶貧部門按照項目資金性質不變和繼續用于扶貧的原則,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調整實施地點。
3.項目終止實施、無法實施或超過2年未實施的,由相關財政部門收回項目資金。
(八)建立健全資金整合協調機制??h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根據當地扶貧規劃和重大扶貧項目建設平臺,制定或調整本級扶貧和相關涉農資金整合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后組織落實,并報自治區、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相關部門備案。各級扶貧部門要加強對同級資金統籌整合的督促指導、跟蹤協調、統計報送和考核通報。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資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實項目資金,并送同級扶貧部門備案??h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上級有關部門的溝通對接,增強上級部門項目資金安排的針對性。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確定的資金整合方案和相關規定核撥下達項目資金。
三、創新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方式
(九)精準配置使用扶貧資金。扶貧資金安排使用要在精準識別和建檔立卡基礎上,瞄準貧困地區和貧困對象,并根據農村貧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確定資金安排方向,確保扶貧資金真正用到貧困村和貧困戶。對有勞動能力的扶貧對象,要重點幫助解決生產條件落后和自我發展能力低的問題;對缺乏勞動力和生活長年困難的扶貧對象,要通過低保、救助等保障其基本生活,實現扶貧與低保等政策有效銜接;對生存環境惡劣且具備易地搬遷條件的扶貧對象,要集中資金支持實施扶貧生態移民搬遷。
自治區切塊安排到縣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重點用于直接扶持到戶。具體要求由自治區在制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考核辦法時明確。
(十)突出扶貧資金使用重點方向??h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要以扶貧生態移民、整村(鄉)推進扶貧開發等扶貧規劃和重大扶貧項目為主要平臺,以支持產業發展為重點方向,并圍繞產業發展和貧困戶增收的目標,加大扶貧培訓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避免無序安排和分散使用。
各縣可按當年本級安排和上級補助的各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總額(含上級通過競爭立項方式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一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統籌用于扶貧生態移民、整村(鄉)推進扶貧開發等扶貧規劃和重大扶貧項目的規劃編制和項目資金管理等,自治區不再另行安排項目工作經費補助。具體提取比例和使用要求由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十一)提高市場主體直接承接項目資金比重。突出市場主體在扶貧資金使用中的主體地位,充分調動其參與扶貧開發的積極性,發揮其組織、帶動貧困戶發展的作用,切實提高扶貧資金使用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1.大力推行以獎代補和民辦公助的扶貧項目資金補助方式。逐步擴大補助項目范圍,提高產業發展項目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方式和技術要求不高、財政扶貧資金補助在50萬元以內的貧困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民辦公助方式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的比例。
2.支持產業發展的項目資金和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主要通過競爭性分配等方式,委托有條件有積極性的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大戶(含家庭農場,下同)、貧困村和其他社會化服務組織承擔。
3.鼓勵探索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對于扶貧項目的規劃編制、實施、驗收、監管、技術推廣、信息提供、培訓等工作,凡是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且社會組織有能力承擔的,均可通過公開、規范的程序委托社會組織承擔。
(十二)加大財政貼息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參與扶貧開發。
1.經建檔立卡認定的貧困戶及直接帶動貧困戶發展產業的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組織、專業大戶等經營主體,向當地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扶貧到戶貸款或扶貧項目貸款的,由各縣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金融支持扶貧開發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4〕33號)在一定貸款期限和貸款額度內,按不高于同期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給予全額或一定比例財政貼息補助。貼息補助要向貧困戶和專業大戶傾斜,對扶貧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貼息補助要引入競爭性分配機制。具體實施辦法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結合實際制定,并報自治區扶貧、財政、金融部門備案,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從本級預算安排和自治區、市補助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統籌解決。
扶貧貼息貸款具體發放對象由金融機構從縣扶貧部門建檔立卡所認定的貧困戶和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中自主選擇確定,并報同級扶貧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2.支持探索開展小額扶貧貸款發放獎勵和損失補償試點??h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金融支持扶貧開發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4〕3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自治區、市的扶貧、財政、金融部門備案,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從本級預算安排和自治區、市補助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統籌解決。
3.支持貧困戶參加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具體保費補貼政策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進一步促進農業持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桂政發〔2013〕55號)執行。
(十三)簡化流程,加快項目資金撥付。對中央財政上一年度提前下達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在收到資金下達文件后4個月內完成資金下達;對當年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新增部分,應在收到資金下達文件后2個月內完成資金下達;對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在自治區人大批復部門預算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下達;對相關部門整合用于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的項目資金,部門預算已經細化的,應在自治區人大批復部門預算后1個月內完成資金下達,部門預算未細化的,應在自治區人大批復部門預算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分解和下達。
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縣扶貧部門或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項目實施進度、項目驗收結果和項目單位用款申請,按照國庫資金管理制度及時核撥資金;對事關民生或季節性強的重大扶貧項目,應當根據項目用款需要和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意見預撥資金,并視情況加大預撥比例,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對當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結轉結余率大于10%的,自治區在分配下一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按結余結轉額度予以扣減。
四、創新扶貧資金監管機制
(十四)明確監管要求。扶貧項目審批權和資金使用權下放到縣后,自治區和各市主要負責建章立制、督促指導和項目資金監管,各縣主要負責抓好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1.各級財政、扶貧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規范的扶貧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體系,明確項目立項、審批、實施、驗收管理和資金分配、撥付、使用、監督、考評管理各環節的具體要求,筑牢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高壓線”。
2.各級財政、扶貧、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要主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努力建立完善扶貧部門牽頭負責項目實施過程監管、財政部門牽頭負責資金使用過程監管、審計部門牽頭負責項目資金專項審計檢查、各相關部門主動協助、社會和群眾積極參與的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監管工作機制。
(十五)創新監管方式。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扶貧項目資金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動態監管,并把事前審核、事中跟蹤監督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重點抓好重要事項備案、報告審核反饋、資金撥付使用動態跟蹤、項目實施情況隨機抽查、委托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定期組織專項審計檢查、常態化開展績效考評等工作,及時發現并糾正不規范行為。
在加強專業監督和全面落實公告公示制度的同時,支持和鼓勵項目區群眾參與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管理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確保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規范、公開、透明。
(十六)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加強扶貧項目資金監管的總體要求,按照資金“誰安排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撥款誰負責、誰發放誰負責”的原則,主動落實監管責任。
1.自治區扶貧辦。負責牽頭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制定扶貧項目資金管理重要事項備案報告制度、資金項目監管辦法和工作考評辦法等制度并監督落實;牽頭組織開展縣級項目實施和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抽查,并及時向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抽查結果;牽頭會同財政、審計、績效考評等部門組織開展或委托中介機構獨立開展對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上年度扶貧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評價。
每年對貧困縣和單項補助50萬元以上項目的抽查面不低于全區貧困縣總數的60%和單項補助50萬元以上項目總數的30%。
2.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其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根據部門職能和項目資金整合安排等情況,主動履行部門項目資金監管職責,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做好項目資金監管工作。
3.財政廳。負責牽頭制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制度和資金績效考評辦法,組織開展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負責建設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相關信息系統,切實加強財政扶貧資金日常監管。
4.審計廳。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扶貧資金專項審計,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審計結果。
5.監察廳。負責把加強扶貧資金監管列入紀檢監察重點工作任務,對行政監察對象在扶貧開發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嚴格責任追究并及時曝光;負責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扶貧資金監管責任。
6.各市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對扶貧資金項目日常監管和動態監測,督促各縣落實重要事項報備報告等制度,組織開展年度自查自評,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交監管報告。
7.縣人民政府。負責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扶貧對象識別和建檔立卡工作,制定扶貧開發規劃和建立項目實施平臺,為有效開展項目資金監管提供條件;建立扶貧資金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研究改進監管措施,督促糾正違規行為;充實鄉(鎮)財政所的監管職能,進一步發揮各鄉(鎮)財政所就地、就近實施監管作用;組織開展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和資金使用管理日常跟蹤監管,加強對鄉(鎮)和村扶貧資金使用、發放情況的監管;組織開展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自查自評,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監管報告,滇桂黔石漠化片區縣、國家和自治區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需同時抄報自治區扶貧、財政部門。
(十七)主動接受人大和社會監督。各級人民政府要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各縣要擴大中介機構參與扶貧項目評審、監理、驗收和資金使用管理的范圍,并在縣、鄉、村三級全面落實扶貧資金分配安排和使用管理公開制度,實行陽光操作,鼓勵、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監管。具體項目立項、實施過程管理、竣工驗收和資金使用管理過程必須吸收受益地貧困村干部、貧困戶代表參與。
(十八)嚴格處理處罰并加強監管成果利用。各級扶貧、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不規范行為,要及時督促糾正。對資金使用和管理中出現擠占、挪用問題的縣,必須將資金追回歸位或從縣級財政中安排資金歸位,對違規違紀行為和相關責任人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并通報。自治區財政廳、扶貧辦要將日常監督情況和抽查結果、審計結果和績效評價結果等作為自治區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重要依據。
在單位和個人使用財政扶貧資金時存在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造成資金重大損失浪費的,由自治區扶貧辦責成有關縣扶貧部門將相關單位或個人列入扶持黑名單,3年內不安排其承擔扶貧項目的實施或予以補助扶持。
(十九)自治區及有關部門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