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府辦〔2016〕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對創新型產業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創新型產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構建梯次型現代產業體系,促進“深圳質量”建設,加快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深府〔2011〕165號)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努力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深發〔2012〕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為滿足創新型企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由政府主導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
第三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區聯動、企業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由市領導任組長,市發展改革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委、規劃國土委、交通運輸委、文體旅游局、國資委、住房建設局、金融辦和前海管理局、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等單位為成員的市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和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協調、解決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政策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創新型產業用房工作落實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
市產業主管部門、各區政府作為管理主體,負責管轄區域內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籌集建設、運營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前海管理局參照各區政府執行。
第二章 籌建方式
第五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通過以下方式籌建:
(一)由政府或承擔政府投融資任務的綜合性平臺企業(以下簡稱平臺企業)投資建設、回購或統租;
(二)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給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四)其它符合政策規定的籌建方式。
第六條 市政府及市產業主管部門建設、回購、統租創新型產業用房資金來源為市財政;各區政府及區產業主管部門建設、回購、統租創新型產業用房資金來源為區財政;平臺企業建設、回購、統租創新型產業用房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后期可考慮通過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產業投資基金解決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或回購資金來源。
第七條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的以及城市更新項目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實行監管協議書制度。管理主體應當制訂監管協議書,監管協議書應明確項目設計要求、建設標準、產權限制、建設工期、可用于租售的建筑面積比例、無償且無條件移交給政府的建筑面積或由政府回購的建筑面積及價格、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企業支配用房的租售價格、違約責任等內容。
競買人(競標人)遞交書面競買、投標申請或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單位確認文件申請時,須一并提交建設和管理承諾書,確保按照監管協議書相關要求組織開發建設。土地競得者或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單位應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與管理主體簽訂監管協議書。
第八條 在城市更新中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比例,依據深圳市城市更新項目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根據市住房建設部門發布的建安工程造價指數核算建安工程參考價,建安工程造價指數取竣工驗收前12個月造價指數平均值。政府回購價格按經核算的建安工程參考價的1.1倍執行,并報請審計機構審計確認。
第十條 政府回購創新型產業用房面積原則上不計入項目可售面積,不占用項目可分割轉讓比例。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 市財政在高新區內投資建設、回購、統租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由市科技創新委作為管理主體;市財政在保稅區域內投資建設、回購、統租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由市經貿信息委作為管理主體;市財政在其它區域內投資建設、回購、統租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報領導小組審定后確定管理主體。管理主體可指定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日常運營管理。
區財政在管轄區域內投資建設、回購、統租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由各區政府作為管理主體,可指定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日常運營管理。
平臺企業建設、回購、統租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由對應的市產業主管部門或區政府作為管理主體,委托、指導和監督平臺企業進行日常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創客發展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深府〔2015〕46號),市、區財政投資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優先用于創客空間的建設發展。
第十三條 財政投資建設或回購以及平臺企業回購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確有出售必要,市財政投資建設或回購以及市平臺企業回購的需報請領導小組審定;區財政投資建設或回購以及區平臺企業回購的需報請區政府審定。
平臺企業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堅持以租為主、租售并舉的配置原則,出租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
第十四條 市產業主管部門及各區政府結合產業發展及產業用房實際情況,在本辦法的指導下擬定實施細則,明確管轄區域內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準入門檻、申報受理流程、審核程序、調劑退出機制和租金指導價格等,租金價格原則上應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30%-70%,重點企業確有必要超出此范圍的,需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細則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按規定頒布實施。
第十五條 市產業主管部門及各區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
第十六條 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應符合下列產業領域:
(一)生物、互聯網、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創意、新一代信息技術和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二)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以及機器人、可穿戴設備和智能裝備等未來產業;
(三)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優勢傳統產業及我市產業發展規劃中重點支持的其它產業。
第十七條 入駐及配置標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所屬行業類別;
(二)企業經營狀況要求,包括資產規?;蜾N售規模、納稅額、人員規模、研發投入、自主知識產權情況等;
(三)項目基本要求,包括投資領域、投資額、投資強度等;
(四)能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
(五)使用建筑面積標準或核定依據;
(六)管理主體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 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應將創新型產業用房房源信息錄入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并統一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發布創新型產業用房租售信息。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通過服務平臺向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申請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企業進行準入資格審核;申請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企業進行準入資格審核,并報市、區相應審批單位審批。審核結果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辦理相關租售手續,并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發布租售結果;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日常運營管理機構負責調查,出具調查結論,并將結果函告異議者。
第十九條 市規劃國土委應會同有關單位,對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需求、供給、空間分布等情況進行匯總,據此整理形成創新型產業用房動態使用情況按季度報市政府,并分送各區、各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限定自用。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確需要轉讓的,經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轉讓,且優先由原所有人回購,回購價格不高于原銷售價格;原所有人不回購的,在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按原銷售價格作為底價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成交價高于底價的溢價部分根據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資金來源及管轄區域范圍對應納入市、區財政統籌,次受讓方也應符合創新型產業用房準入條件,經日常運營管理機構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參與競買。
第二十一條 企業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應在距離合同到期6個月和3個月時,分別告知承租企業,如企業需繼續租用,應協助企業及時辦理續約申請,并按有關規定審查企業續租資格,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續租手續。
第二十二條 承租企業因技術升級、規模擴張等原因需擴大租賃規?;蜃兏赓U地址的,可向日常運營管理機構提出換租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換租,換租結果應通過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入駐企業每年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相關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匯報入駐和配置標準所要求的相關指標及其變動情況,經審查連續2年均不符合入駐條件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可終止租賃合同或由原所有人提前回購用房。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入駐企業在合同期限內擅自轉租、轉售、抵押、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售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可終止租賃合同或提前由原所有人回購用房,并追究原入駐企業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入駐企業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或騙購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該企業入駐資格,載入企業誠信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租賃或購買我市創新型產業用房或享受其它政府專項扶持資金,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a title="深府辦〔2016〕3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target="_blank">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試行)》(深府辦〔201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