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府規〔2017〕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增強深圳作為全國經濟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和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本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總部企業,可作為我市總部企業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總部企業支持政策:
(一)在本市注冊且持續經營1年(含)以上,上年度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下同)且形成地方財力不低于4000萬元,或上年度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15億元且形成地方財力不低于6000萬元,或上年度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且形成地方財力不低于8000萬元;
(二)在本市注冊但經營不滿1年,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且其控股母公司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上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100億元,并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承諾次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不低于6000萬元;
(三)由原注冊地新遷入的企業,上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并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承諾在本市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遷入次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不低于6000萬元。
(四)符合深圳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經市政府批準,并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總部企業。
第四條 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審議有關總部企業支持措施。領導小組組長由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項規定條件,并在承諾期內實現其承諾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地方財力的新引進總部企業,給予落戶獎勵1000萬元。重點引進的特別重大企業,其落戶獎勵可在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時另行約定。
第六條 連續3年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申請貢獻獎。獎勵金額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財力超過前兩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七條 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總部企業,租用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自用辦公用房租賃合同金額的50%給予補助,最多不超過5年,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八條 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總部企業,首次購置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獨立或聯合申請總部用地建設總部大廈,其建筑規模應與總部企業形成的地方貢獻相適應??偛看髲B以自用為主,同時允許一部分進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須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優惠商業辦公用房,主要為符合深圳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的企業提供落戶優惠服務,具體政策措施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時享受。
第十一條 總部企業的獎勵與補助資金在市財政安排的年度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總部企業可享受市領導掛點服務、大企業便利直通車服務和重大項目便利直通車服務。市有關部門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總部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
第十三條 總部企業人才納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租購人才住房,并對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予以優先保障;鼓勵有條件的總部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人才住房。
第十四條 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納入市人才認定范圍,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十五條 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因業務需要,需出國或赴臺灣、香港、澳門的,市公安、外事、臺辦等部門應為其提供便利,并為總部企業向省公安部門申辦深港兩地車牌照等提供支持服務。
第十六條 總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以及在企業發展和技術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我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三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受理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申請,并組織市市場監管、統計、稅務等部門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即為我市總部企業,可享受相應支持政策。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受理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申請,并根據部門職責分工,交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落戶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予以初審并擬定合作協議,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審定后由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簽署合作協議。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受理總部企業落戶獎、貢獻獎、租房與購房補助申請,并組織市市場監管、統計、稅務等部門進行審核并公示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與市級其他同類型優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一條 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的總部企業,在本市經營期不得少于10年。
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條件享受支持政策的總部企業,須按期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議,市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落戶區政府予以監督核實,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
第二十二條 享受購房補助的總部自用辦公用房,在購房10年內不得租售或改變房屋用途。
第二十三條 市、區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建立總部企業專項統計制度,總部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統計部門報送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 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市統計、稅務等相關部門開展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果評估工作,檢查總部經濟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全市總部經濟發展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總部企業涉及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入遷出等重大事項的,應及時通報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充分運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等信息化平臺,建立總部企業年度復查和動態調整機制,每年動態更新我市總部企業名錄,將經年度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調整出總部企業名錄,做好總部企業服務和監管工作,公開總部企業核定、承諾貢獻和簽訂合作協議等有關情況,切實發揮全市總部經濟政策統籌協調作用。
第二十七條 總部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或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獲得獎勵與補助的,相關業務辦理部門應責令其退回獎勵與補助所得,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總部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未按期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議的,市行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形成的地方財力以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含分支機構)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冊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各年度股權關系以當年12月31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形成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企業在深圳市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文化事業建設費計入地方分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申報企業的下屬公司獨立提出申請享受總部企業支持政策的,其下屬公司在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不再重復計入作為上級公司的申報企業。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應為在本市新增貢獻,有關控股母公司總資產、上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以第三方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第三十三條 各區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區發展定位和產業特點,制定區級總部企業支持政策,實現各區總部經濟差異化發展。各區總部企業支持政策以及各區年度總部經濟發展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深府[2012]104號)同時廢止。市政府對總部企業相關政策另有補充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