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移動使用車載移動式集裝箱/車輛檢查系統的復函
環辦輻射函〔2018〕630號
海關總署辦公廳:
你廳《關于商請移動使用車載移動式集裝箱/車輛檢查系統的函》(署辦關保函〔2018〕1號)收悉。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號)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函復如下:
一、你署在全國海關配備的MT1213車載移動式集裝箱/車輛檢查系統,由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使用一臺電子加速器作為射線源,輸出X射線最高能量為6MeV,根據《射線裝置分類》應屬Ⅱ類射線裝置。鑒于該型號設備可用于突擊檢查和隨機布控,我部同意對其按照移動使用射線裝置進行監管,相關海關在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后,可在本海關的監管區域內移動使用該設備,且無需建筑物屏蔽。
二、對該型號設備,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批復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時,工作場所可限定為海關監管區域內,無需進一步指定具體的使用位置。
三、該型號設備在移動使用時,應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有關室外使用射線裝置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四、移動使用該型號檢查設備的海關,應按照《貨物/車輛輻射檢查系統的放射防護要求》(GBZ143-2015)的相關規定,確保設備的泄漏輻射水平滿足有關要求,實體屏蔽、安全聯鎖、紅外報警裝置、急停按鈕、監控和通訊等輻射安全設施有效運行,切實保障公眾和環境的輻射安全。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