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鄭州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鄭建文〔2018〕145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7月17日
鄭州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促進工程造價咨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規范工程發承包計價活動,加強對本市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的監管,提高事中事后監管的成效及執行力,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5〕140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隨機抽查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豫建設標〔2017〕90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鄭政辦〔2016〕14號)文件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抽查工作是指依據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監管工作實際,采取隨機抽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隨機抽取監督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監督檢查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建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雙隨機”抽查工作,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等規定進行檢查,并作為日常對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市場行為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
第四條 監督檢查應建立執法人員庫、專家庫和造價咨詢企業庫,并統一錄入“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監管信息系統”。
第五條 針對隨機抽取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檢查內容如下:
(一)省內企業資質標準情況;
(二)省外企業進豫登記情況及人員情況;
(三)注冊造價師有無“掛證”情況;
(四)“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監管信息系統”的數據填報情況;
(五)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是否規范、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是否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六)計價行為、執業行為;
(七)誠信經營情況。
第六條 監督檢查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全市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行業監督檢查工作,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企業總數的70%,。隨機抽查工作根據抽查事項、抽查主體及抽查內容的不同,采取現場檢查、送審資料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七條 檢查對象的抽取。在市紀委監委駐市建委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紀檢組”)及市建委直屬機關紀委的監督下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并提前30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布確定的受檢企業名單。
第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的抽取。監督檢查組成員由執法人員和專家組成,在紀檢組及市建委直屬機關紀委的監督下隨機抽取不少于2名執法人員,根據檢查任務和專業需要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若干名專家組成監督檢查組。
監督檢查組成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排除人為因素干擾。
第九條 檢查工作開展。監督檢查人員與受檢企業取得聯系,告知檢查事項,在30個工作日內預約具體檢查時間,同時告知應準備的材料。
1.對于采取現場檢查方式的檢查,監督檢查人員根據檢查內容及要求,對檢查對象提供的相應資料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應做好檢查記錄,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對象、檢查內容等信息,并將檢查結果如實記錄。
2.對于采取送審資料方式的檢查,監督檢查人員通知檢查對象按照要求上報相應的資料,檢查結束后通知檢查對象領取。
監督檢查組成員負責全過程記錄、匯總檢查情況,參加人員簽字后存檔。
第十條 隨機抽查結果處理。隨機抽查工作結束后,初步結果將在市建委網站上予以公示并給予抽查對象申訴期限,待申訴復核完成后公布最終抽查結果。
對于企業不符合資質標準、咨詢合同不規范、造價師“掛靠”、計價行為不規范等行為將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對于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將移交有關部門進行相應處理。
抽查結果公布后同時上傳至“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監管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隨機抽查結果運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隨機抽查結果將納入信用評價體系,注冊造價工程師的隨機抽查結果將納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應保證信息公開、全程記錄,實現責任可追溯,并建立隨機抽查工作檔案,檢查過程中的各項記錄、文件、處理結果等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被檢查對象財物,不得借機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對工作中失職瀆職和違法、違紀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及時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刪除相關人員名單。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采用“雙隨機”抽查方式,可隨時組織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檢查:
(一)被投訴舉報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二)日常監管中發現有違反相關政策法規、計價規則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線索的;
(三)涉及上級交辦、督辦案件線索和其他部分移交的案件線索的;
(四)不履行年報義務或不按照要求上報數據以及報表的企業;
(五)長期無咨詢業務的;
(六)有不良行為記錄或列入黑名單的企業;
(七)其他不適用于“雙隨機”抽查方式的。
第十五條 各縣(市)、上街區建設局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建立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市場主體名錄庫,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
根據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縣(市)、上街區建設局可以申請隨機抽取市級工程造價咨詢專家庫中專業技術專家。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