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若干意見》
高檢發辦字〔2014〕33號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為認真貫徹實施《意見》,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意見》的重要意義
開展國家司法救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順應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權益保障的新期待,順應了加強權利救濟的現代法治發展趨勢,既彰顯黨和政府的民生關懷,又有利于進一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兑庖姟肥窃诮陙黹_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訴信訪救助等工作實踐基礎上,為實現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制定出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站在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強化權利救濟和促進司法公信建設的高度,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扎實地做好《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主動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
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既包括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權案件當事人、符合條件的涉法涉訴信訪人。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主動了解當事人家庭生活狀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不論其戶籍在本地或外地,均應主動開展救助工作。在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過程中,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涉法涉訴信訪人,也應根據規定及時提供救助,促進息訴息訪,及早化解社會矛盾。
三、統一救助標準,優化和提升救助工作效果
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特定案件當事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要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根據本地區救助標準,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本地區同類案件救助數額,綜合考慮相關情況,確定救助金具體數額,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發新的矛盾。要積極探索多元化的救助方式,將經濟救助與思想疏導、宣傳教育相結合,與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配套,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銜接。在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檢察院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聯合救助機制,開展心理治療、社工幫助等多種救助方式。對于未納入國家司法救助范圍或者實施國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臨生活困難的當事人,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可以協調其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四、明確內部分工,嚴格遵循救助工作程序
人民檢察院各相關部門在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中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職務犯罪偵查、偵查監督、公訴、監所檢察、民事行政檢察、控告檢察、刑事申訴檢察等辦案部門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規定受理救助申請,也可以依據職權啟動救助程序,其他辦案部門應當將相關材料及時移送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意見,報檢察長審批。計財裝備部門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救助資金后,應當會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及時向申請人發放。申請國家司法救助人員不符合《意見》規定的救助條件,或具有《意見》規定的不予救助情形,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救助的,要及時告知當事人,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五、加強溝通協調,加大救助工作保障力度
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要堅持黨委政法委的統一領導,積極參與本地區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要按照職責范圍和案件管轄分工,支持、配合其他政法單位的救助工作,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實現政法各單位救助工作銜接互補和救助標準協調統一。案件需移送其他政法單位的,應當將國家司法救助有關材料隨案卷一并移送。要全力爭取財政部門支持,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捐助,推動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籌措方式和動態調整機制。要及時報送年度發放救助資金的明細情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監督。對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捐助救助資金的,應當告知救助的具體對象,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對截留、侵占、私分、挪用、騙取和違規發放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的,嚴格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并追回救助資金。
六、抓緊制定實施辦法和配套制度,規范開展救助工作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意見》要求,主動報告本地黨委政法委,積極溝通協調其他政法單位,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區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條件、細化標準、規范程序、落實經費,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及時制定完善本院國家司法救助制度規范性文件,確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公開透明、規范進行。要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檔案和臺賬制度,及時、準確、規范填錄檢察統計報表,小額應急性幫扶不納入救助統計范圍。
七、重視學習培訓,強化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構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把學習《意見》作為檢察業務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的重要內容,認真組織好學習培訓工作,確保全體檢察人員深入學習、準確理解和把握《意見》的內容。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切實加強對貫徹實施《意見》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抓好落實。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要高度重視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經常性地聽取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切實履行對本地區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組織指導職責,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救助工作的督導,注意加強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救助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總結推廣有效工作經驗,不斷推進本地區救助工作深入開展。要根據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加強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機構建設,調配、增強救助工作部門人員力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專門工作機構,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