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取消不適用食糖保障措施國家(地區)名單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5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規定,2017年5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26號公告決定對進口食糖產品實施保障措施。目前,措施實施已屆滿一年,公告所附《不適用保障措施的發展中國家(地區)名單》(以下稱不適用名單)中進口占比低于3%的國家(地區)的進口份額累計超過9%,符合取消不適用名單條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8年8月1日起,取消不適用名單,對所有配額外食糖進口統一適用保障措施。
自取消不適用名單之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關稅配額外食糖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保障措施關稅。保障措施關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障措施關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保障措施關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保障措施關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