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5月3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深入推進我省價格“放管服”改革,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價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就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供電范圍(包括全資和控股供電公司范圍)的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國家和省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的新投產發電項目,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發展改革委已制定的標桿上網電價政策和上網電價定價辦法規定的,省發展改革委不再逐個批復其非市場化電量的具體上網電價,由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其市場化電量不再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場形成價格。
二、2015年3月15日后(即中發〔2015〕9號文件頒布實施后)核準的燃煤機組,不再執行政府核定的上網電價(含環保電價和超低排放電價),由市場形成價格。此前核準的燃煤機組項目的環保電價、超低排放電價,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明確。
三、陸上風電、光伏發電、太陽能熱發電項目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標桿上網電價和接網工程補助,由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依據項目主管部門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對照有權機關對具體項目的核準、備案文件后,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上網電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其中通過競爭性方式形成上網電價的,其保障性收購電量上網電價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其主管部門項目核準有關文件及規定,按不得高于標桿電價和競爭形成的電價水平核定。
四、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在核對非市場化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時,可通過協議形式予以明確,并按省發展改革委規定的核定要件(能源投資項目批文和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并網協議)辦理。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要認真負責并及時做好上網電價的確認工作,于次季度第1個月內,將上一季度新投產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執行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發電企業與電網公司因上網電價出現糾紛,可以提請我委確認。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調整上網電價政策,上述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的執行應相應調整。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各有關單位及時報告我委。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