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5月3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鑒定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當事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鑒定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務價格定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9號)、《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制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司辦通〔201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司法鑒定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重新明確如下:
一、司法鑒定服務收費是指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在訴訟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向委托人或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二、具體司法鑒定項目和收費標準見附表,表列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附表外的司法鑒定項目由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或當事人遵循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司法鑒定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司法工作需要及司法鑒定技術發展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疑難、復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司法鑒定:
(一)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的鑒定;
(二)除本機構鑒定人外,還需組織三名或三名以上相關領域專家共同參與的鑒定;
(三)涉及多門學科或需要實驗室特殊檢驗的鑒定;
(四)經與委托人或當事人協商,共同認定為疑難、復雜的鑒定。
四、司法鑒定人或司法鑒定機構相關人員外出實施鑒定、提取鑒定材料發生的交通、住宿、出勘等相關費用,由委托人或當事人與司法鑒定機構協商一致另行支付。
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司發通〔2016〕98號)的規定執行。
五、在實施鑒定過程中,司法鑒定機構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鑒定或者提供咨詢意見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與委托人或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書面告知鑒定內容、收費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并經委托人或當事人確認。
七、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鑒定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并出具合法票據。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當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八、司法鑒定實施過程中,因司法鑒定機構的責任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收取的司法鑒定費用應全額予以退還;因司法鑒定機構和當事人或委托人雙方責任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與當事人或委托人協商,部分退還;因當事人或委托人的責任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收取的司法鑒定費用不予退還。
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或者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根據《四川省司法鑒定援助管理辦法》(川司法辦發〔2015〕98號),可以申請司法鑒定援助。
十、司法鑒定機構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應當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司法鑒定項目、收費標準,公開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司法鑒定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收費行為,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
十二、本通知由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十三、本通知從2017年5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省司法鑒定相關收費文件一律廢止。
附件:四川省司法鑒定項目和收費標準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司法廳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