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日期:2017年5月3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我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4〕514號)、《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5〕315號)要求,為保障常用低價藥品的供應,滿足臨床用藥需求,現就我省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我省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取消低價藥品清單制管理。凡藥品實際銷售價格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西藥不超過3元/日,中成藥不超過5元/日),均可執行國家關于低價藥品的相關政策;凡不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不得執行低價藥品相關政策。
二、藥品生產企業可自行選擇進入或退出我省省管低價藥品管理。退出低價藥品管理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要做好明碼標價,保持價格相對穩定。
三、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和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工作,對于取消低價藥品清單制管理后價格變動頻繁或者變動幅度大的要及時上報我委;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