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區級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正式掛牌,名單詳見附件。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區級稅務機構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后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區級稅務機構名稱不再使用。
二、掛牌后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辦公地址和總機號碼不變。
三、掛牌后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后,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做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五、自2018年7月5日起,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區級稽查局暫以新區級稅務機構名義對外開展業務工作,原區級稽查局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
六、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后,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含區級稽查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七、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調整對照表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