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文物局、公安部、海關總署
關于印發《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物博發〔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文物局(文化廳)、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文物局、公安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7〕81號)的要求,規范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活動,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國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共同制定了《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涉 案文物鑒 定評估管 理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文物局 公安部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