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市縣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我省市、縣兩級新稅務機構將逐步分級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工作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電子印章,以新機構名義開展工作,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電子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原國稅、地稅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等電子辦稅渠道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費一次辦”。按規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六、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七、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國稅、地稅機關制發在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