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17〕5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精神,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便利性,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經省國稅局批準,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二、試點企業的確定
納入試點范圍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且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在有效期內。
(二)平臺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系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得作為試點企業。
三、專用發票的開具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以下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近向國稅機關自行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也可以委托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代開專用發票:
(一)試點企業僅限于為符合本通知第一條所列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二)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由各省國稅局統一制定。
(三)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四)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業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五)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并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四、涉稅事項的辦理
(一)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后,不再就同一筆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二)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具體報備內容由各省國稅局確定。
五、工作要求
(一)營改增試點實施以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問題一直備受各方關注。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是及時回應納稅人呼聲,解決當前物流企業辦稅痛點、難點問題的有效途徑,各地應高度重視,嚴格按照稅務總局部署落實好試點工作。
(二)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由各省國稅局組織實施,本著納稅人自愿的原則確定試點企業。本通知需要納稅人周知的事項,由省國稅局制發公告。
(三)各地應積極推動試點工作開展,并加強試點企業的管理,對未按照本通知及現行有關規定,違規代開專用發票的,應立即取消試點資格并依法處理。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聯網物流平臺大數據資源,深入開展物流行業經濟分析和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提升試點成效。試點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