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水利廳陜西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關于落實階段性水利建設基金降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陜財辦綜〔2018〕03號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韓城市財政局、水利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陜西省轄內各中心支行、楊凌支行:
2017年11月23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財稅措施的意見》(陜政辦發〔2017〕102號),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設基金減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0.6‰征收,其中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西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減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0.4‰征收”。為了確保降費措施落實到位,切實達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目的,現就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降費范圍和標準。從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陜西省境內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減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其中在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西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范圍內,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減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0.4‰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不享受此次降費政策,仍按照《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陜財辦綜〔2015〕1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自貿區和自創區降費政策的落實。享受減征水利建設基金的注冊地在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西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由所在地自貿辦和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于每月20日前向同級財政、地稅機關按月提供具體名單,各級地稅機關按照名單進行適用費率的認定后,于次月按減征政策開始執行。
三、從2018年1月1日起,陜西省境內申報繳納所屬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設基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減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0.6‰(其中自貿區和自創區的按0.4‰),按月自主申報繳納。
四、已按原標準多繳部分的處理。已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0.8‰繳納所屬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水利建設基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多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可以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按照以下流程予以抵頂或退費。
(一)抵頂。由繳費人提出申請,且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申報繳納時予以抵頂;如果當月抵頂不完的,遞延至下月抵頂,直至抵頂完為止。
(二)退費。自2018年1月1日起,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多繳納的屬期為2017年度水利建設基金的,由繳費人提出且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審批后,分以下三種情況處理:(1)如果多繳費款已經全部抵頂的,則按相關規定辦理注銷。(2)如果多繳費款尚未全部抵頂的,繳費人按照退費業務辦理流程,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審批后,由主管稅務機關對應的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從當期水利建設基金收入中退費,退費辦理完成后,再按相關規定辦理注銷。(3)如果主管稅務機關水利建設基金當期收入小于退費金額的,由地稅機關根據收入情況順延退費。
五、以下情況不享受降費政策。(1)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已經完成稅務登記注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已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不予抵頂或退費。(2)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稅務機關(含國稅代征)門臨代開稅務發票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已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不予抵頂或退費。(3)申報補繳或稅務機關查補清欠所屬期為2017年1月1日之前水利建設基金的不享受降費政策,仍按照陜財辦綜〔2015〕154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六、《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陜財辦綜〔2015〕154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執行。
七、本通知未盡事宜,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等單位另行商議決定,并負責解釋。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水利廳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