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漳州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漳政辦〔2018〕5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開發區管委會,漳州臺商投資區、漳州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漳州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7日
漳州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根據《福建省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閩政辦〔2016〕102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設立漳州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產業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基金,是指以財政性資金(包括市財政局已撥入漳州投資集團作為資本金的5億元產業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為引導、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社會資金、按市場化方式封閉運作的市級產業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條 產業基金按照科學設計、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產業基金與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合作設立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產業基金側重投資于我市主導產業和新興產業,技術型、科技型等中小企業,骨干企業戰略并購重組,培育和扶持我市支柱產業。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條 為加強對產業基金的統籌協調,促進產業基金健康發展,成立產業基金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由分管財政的副市長任組長,市財政局、金融辦、發改委、經信委、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協調小組負責審定對產業基金的后續資金投入;超過產業基金10%以上額度子基金的設立(包括產業基金的出資比例、投資方向等)、額度調整、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問題;研究修訂產業基金管理辦法;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項。協調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基金設立及存續期的重大問題。
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掛在市財政局,負責協調小組日常事務。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為提高產業基金決策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由市財政局牽頭成立獨立的產業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專家共同組成;其中,行業協會和社會專家不少于半數;產業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子基金設立及其他協調小組認為需要的事項進行獨立評審。
第六條 產業基金財政已出資部分,仍然作為漳州投資集團資本金,專項用于產業基金的發起設立。政府后續出資部分,由市財政局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將資金撥付到產業基金。經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并委托漳州投資集團作為產業基金的運作管理機構,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建漳州市產業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權投資公司),作為其二級子公司,負責產業基金的日常運作;
(二)按照可持續性和低成本的市場化原則,募集社會資金;所募集的資金額不得低于產業基金投入的一倍;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產業基金10%(含)以下額度子基金的設立(包括產業基金的出資比例、投資方向等)、額度調整、合并、分立、退出等事項,對超出上述額度的相關事項,提出可行性建議,報協調小組審批;
(四)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托管銀行開設賬戶,專賬核算;
(五)對股權投資公司及基金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建立風險防控機制,規范運作,確?;鸢踩?;
(六)定期向協調小組報告產業基金和子基金運作管理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股權投資公司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作規程;
(二)根據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按照公開征集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子基金管理公司,對子基金管理團隊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方案進行初步篩選,配合市財政局組織專家評審,開展盡職調查并形成投資建議,提交協調小組審核;
(三)股權投資公司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子基金管理公司、擬參股子基金、擬投資企業和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等工作,并草擬、簽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協議;
(四)按一定比例注資子基金,并按約定履行對子基金出資義務;
(五)根據子基金協議或章程約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監事或管理人員,行使子基金出資人權益,并及時向漳州投資集團報送子基金運作和監管情況;
(六)跟蹤了解子基金運作情況,確?;鸢踩?;
(七)其他應由股權投資公司承擔的職責。
第三章 基金的運作
第八條 產業基金出資可一次或分期籌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資資金應不少于基金總規模的20%,且應在基金批設3個月內到位,其余資金可根據首期到位資金運行情況分步到位。
第九條 產業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第十條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和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可提出子基金設立的可行性報告及方案,經專家評審委員會初審后,報協調小組研究決定,并由漳州投資集團按照管理辦法進行投資管理。
第十一條 子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協議、章程約定進行基金募集、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
第十二條 產業基金注資新設立的子基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在漳州境內注冊,且投資于漳州轄內企業的資金一般不低于產業基金出資額的2倍,子基金投資于我市企業的投資金額計算包括:①子基金投資于注冊地為我市的企業;②子基金投資且從外地招商引入,將注冊地遷移至我市的企業,按子基金對該企業投資金額的2倍放大計入子基金投資于我市企業的投資總額;③子基金投資的注冊地為外地的企業,如其對我市有實際投資行為并在我市注冊經營實體的,可將該基金對該外地企業的投資金額乘以基金在該外地企業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該外地企業在我市所投資項目所占股比,計算所得的金額納入該基金對我市企業的投資金額;
(二)主要發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機構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資人(或合伙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三)產業基金根據各子基金的投資行業等具體情況確定對各子基金的出資額,最高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50%;除政府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不少于3個且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最多人數;其中由漳州市屬國企作為發起人,并全部投資于漳州轄內企業的子基金,可以不受此限制;
(四)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第十三條 子基金的投資存續期最長不超過10年。產業基金一般通過企業掛牌上市、股權轉讓、重組并購、公司股東或管理層回購、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有約定退出方式的,按約定合同收回。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報協調小組批準。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已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有政策引導基金管理經驗的團隊優先;
(二)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具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規定期限完成社會資金的募集;
(三)原則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于3億元,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其股東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四)至少有2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產業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2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六)基金管理機構應參股或認繳子基金份額,且實繳出資額不得低于子基金總額的1%。
第十五條 未經協調小組同意,產業基金和子基金不得進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不得對外提供贊助、捐贈;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六條 產業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產業基金參股的子基金在存續期內,項目投資分紅或投資權益轉讓收回的資金應及時向產業基金和其他投資人進行分配,原則上不用于再投資,對于歸屬政府的部分,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產業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八條 產業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實繳資本或出資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費用,并應與績效評價掛鉤,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業績獎勵,具體比例和要求應在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
第五章 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二十條 產業基金終止后,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對于作為漳州投資集團資本金的部分,運行收益扣除成本費用后的凈利潤,及時按照市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有關規定和流程上繳市級國庫,資金如需調整作為新的用途由協調小組報市政府決定。對于政府后續出資部分和相應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 產業基金中的財政性資金一般應在產業基金存續期滿后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二條 漳州投資集團應與其他出資人在章程或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財政性資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產業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財政性資金撥付產業基金賬戶一年以上,產業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產業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產業基金未按章程或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財政性資金從產業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或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產業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本章節有關基金的終止和退出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子基金。
第六章 產業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產業基金的政府后續出資部分應由市財政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產業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產業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資金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銀行進行托管,產業基金和子基金的托管銀行由漳州投資集團通過公開征集方式進行選擇。
第二十七條 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托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漳州市設立分支機構,且設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與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在支持我市經濟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有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為產業基金和子基金的資金托管業務提供專人和專項服務;
(五)最近3年在基金托管業務中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對產業基金公司進行財務監管和績效評價,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子基金設立,監管產業基金及其子基金運營。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各相關子基金的行業指導,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漳州投資集團應加強對股權投資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風險防范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產業基金、子基金及投資項目之間應建立風險隔離機制。漳州投資集團定期向市財政局、金融辦、國資委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按季編制并向市財政局、金融辦、國資委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子基金會計報告。
第三十條 產業基金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