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完善協調推進機制意見(試行)的通知
豫政〔2009〕14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重點項目建設工作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民生改善的載體和抓手,是一項需要通過全省各級政府、各部門共同努力來抓緊抓好的全局性工作。為進一步明確責任,強化管理,完善機制,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全面更好地推動重點項目建設,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關于改進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完善協調推進機制的意見(試行)》,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重點項目建設的重要意義,不斷增強搶抓機遇、推進重點項目建設的自覺性,切實做好重點項目建設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日
關于改進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完善協調推進機制的意見(試行)
(省發展改革委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重點項目是指對經濟社會發展起戰略支撐和引領帶動作用的建設項目。加強重點項目建設,對于拉動投資增長,推動產業升級,轉變發展方式,增強發展后勁,發揮戰略支撐和引領帶動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搞好重點項目建設,確保建設上有新進展、管理上有新提高、服務上有新成效、融資上有新突破,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改進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完善協調推進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項目遴選機制,確保重點項目質量
1.項目遴選的總體要求:全面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更加突出戰略性、基礎性和影響力、競爭力,能有效改善薄弱環節,帶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對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起到重要引領與支撐作用。
2.項目遴選的主要范圍:重點項目按省、市兩個層級進行遴選。省級重點項目的遴選范圍,主要包括國家布局的重大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重大產業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項目,重大生態工程和節能減排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其他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的項目。省轄市級管理的重點項目應突出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輻射、帶動和支撐作用。
3.省重點項目的入選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安全生產、節能政策,符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具體條件與標準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通過制定年度省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加以規范。
4.省重點項目的分類:重點項目按實施進度分為前期項目、計劃新開工項目和在建項目。前期項目是指正在開展規劃、論證和相關手續報批,需提前協調落實建設條件的項目;計劃新開工項目是指已經完成項目備案(立項)或通過城市規劃預審、土地預審、環評審批,建設資金落實,當年能夠實質性開工建設的項目;在建項目是指各種建設手續完備,當年繼續建設或竣工投產(用)的項目。
為了加強對重點項目組織實施過程的協調調度,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點項目辦)可視需要在當年在建項目中列出竣工投產項目,在前期項目中列出預備項目,以利于目標任務的考核。
5.省重點項目的選定程序:省重點項目每年分兩批確定。每年10月底前,由各省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根據年度省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向省重點項目辦推薦報送下年度第一批重點項目。省重點項目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按照“重大標志性、基地型、樞紐型的項目優先,技術含量高、關聯度大、支撐引領作用強的項目優先,投資規模大、產出效益好、要素成本低的項目優先,布局在重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產業帶的項目優先”的原則進行論證、比選,提出初選名單,經分管重點項目的副省長初審,并征求有關副省長意見后,12月底前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審定。第二批項目于當年5月底前推薦報送,并按上述程序審定。
6.省轄市確定的市級重點項目須報省重點項目辦核備。符合核備要求的項目,有關部門在保證省重點項目需要的前提下,統籌考慮有關要素指標的安排使用。市級重點項目的實施推進、監管、謀劃等工作由各省轄市政府負責。各省轄市須將當年轄區內省重點項目納入本市重點項目管理范圍。
二、完善要素資源配置機制,確保重點項目需要
7.優先配置土地資源。按照有限指標保重點的原則,國家下達我省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對省重點項目進行預留,優先保障,待用地審批時統一配置。重點項目用地總規模要與國家下達我省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相適應。國土資源部門要對重點項目涉及的規劃調整、用地報批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事項優先辦理。厲行節約集約用地,對符合進入開發區、產業集聚區條件的項目,原則上不單獨選址供地。加強重點項目供地管理,對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時依法收回。市級重點項目所需用地指標由各省轄市在省下達市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
8.優先保障環境準入。各省轄市通過減排騰出的環境容量優先用于省重點項目。對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不足的,由省環保部門協調所在省轄市通過區域替代、排污權交易等措施予以解決。對集中連片建設的省級重大戰略支撐項目,由省統籌協調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對重點項目,環評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同時推進,符合審批條件的隨到隨批。對已完成規劃環評的項目,環評文件的編制和審批手序從簡。市級重點項目所需環境容量由省轄市自行解決。
9.優先保障建設資金。通過各類銀企洽談活動引導金融機構優先支持重點項目。鼓勵金融機構采取銀團貸款、授信貸款方式支持特大項目建設。積極吸引境內外投資基金參股重點項目建設。優先支持項目業主通過企業上市、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融資。省有關部門在爭取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和安排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專項資金、配套資金、貼息資金時,優先保證省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國家和省審批規定并設有浮動區間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國家和省未明確的,一律不得收取。對政府全額投資、重大招商引資、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項目,按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10.優先保障資源配置。在礦產后備資源配置、資源整合、礦業權屬設置上,優先支持省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供氣、供電、供水、供油、供熱和運輸主管部門要對重點項目開辟服務綠色通道,主動搞好銜接,優先予以保障。
11.優先辦理各項手續。對重點項目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主動服務,簡化程序,特事特辦,提高效率。能當場辦結的當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要限時辦結。手續不完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提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的,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需報國家審批的,要全程跟蹤服務。
三、完善協調推進機制,確保重點項目順利實施
12.調整完善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由常務副省長任組長、分管重點項目工作的副省長任副組長,省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省重點項目的總體規劃和篩選,研究確定推進省重點項目建設的政策措施,搞好對省重點項目的協調服務,及時協調重點項目建設中其他分管副省長職責范圍以外的重點要素保障、外部條件和建設環境等問題,組織對重點項目進行督查和稽察。領導小組辦公室(即省重點項目辦)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為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轄市政府要完善重點項目建設的領導協調機制。
13.強化省重點項目辦督導協調職能。省重點項目辦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重點項目管理的具體政策、措施和建議;組織進行項目比選,提出年度省重點項目初選名單;對省重點項目的前期工作、招標投標、要素保障、建設進度、外部環境等情況進行全面督導;及時協調解決省重點項目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復雜矛盾和問題;準確、及時、全面地掌握省重點項目建設情況,定期向省政府匯報;配合做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重點項目工作;加強對各省轄市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的指導。
14.強化省重點項目建設責任制。各分管副省長是省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分管領域內省重點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具體實施。各省轄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項目隸屬關系為省重點項目主管單位,其主要領導是所屬省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重點項目的法人單位選擇、手續辦理以及建設進度、資金落實等工作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各省轄市政府對轄區內重點項目的選址、規劃許可、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建設環境等方面負責。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環保、交通、建設、林業、水利、文物、鐵路、電信、電力、地質、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門,分別對涉及本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支持保障工作負責。項目法人單位對資金落實、招標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方面全面負責。每年年初,各項目主管單位就各自責任分別向省政府遞交年度目標責任書,項目法人單位向主管單位遞交目標責任書。
15.堅持重點項目建設例會制度。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每月定期召開辦公會,聽取全省重點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重大專題工作推進情況匯報,分析研究建設中出現的各類突出問題,有針對性進行分類指導和安排部署。
16.完善重點項目配合聯動機制。全面推行省轄市市級領導和省直部門、單位廳級領導包干督導制,對所屬項目定期進行現場督導。省重點項目辦堅持每月逐項目督導一次,對問題特別嚴重的項目,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聯合督導,必要時駐地督導。對建設中出現的共性問題,由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采取現場辦公、每月召開領導小組會議或省長專題辦公會議等方式進行協調督導。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在項目謀劃、前期工作、項目建設、政策支持等各個環節,各負其責、各司其職、上下協調、配合聯動、形成合力。17.建立重點項目建設觀摩點評制度。以省重點項目為重點,每年組織1—2次全省性重點項目建設巡回觀摩活動,統一或分片進行,由省長、相關副省長帶隊,各省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參加,現場觀摩點評各地、各行業重大項目的謀劃儲備、建設進展、外部環境和招商引資等情況,交流經驗、全面促進。
四、完善項目監管機制,提高重點項目管理效能
18.加強重點項目建設進度監督。省重點項目辦負責省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實施進度的監督檢查;重點對有關職能部門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是否按規定程序和時限辦理,是否體現特事特辦、優先辦理原則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單位及其主管單位制定和落實工程節點網絡控制計劃、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9.加強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省發展改革部門和省重點項目辦負責省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重點對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主管單位的招標投標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等依法進行督查。
20.加強重點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對重點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重點對項目單位和有關方面建立落實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管理體系、操作規程、技術措施情況,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1.省財政、審計、建設、國土資源、環保、勞動保障、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省重點項目建設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22.嚴格落實重點項目建設督辦制度。對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組織管理、外部環境、工程進度等問題,由省重點項目辦視情況對相關單位進行督辦、通報批評、黃牌警告。省轄市政府和省直部門、單位被黃牌警告的,要向省政府提交書面檢查;一年內被兩次黃牌警告的,取消該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年度一切評優評先資格。項目參建單位被黃牌警告后,在限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更換項目業主、分解建設任務等處罰措施;問題特別嚴重的,將其及相關負責人列入黑名單,向全社會公布,從公布之日起兩年內禁止進入河南省建設工程市場。
23.實行重點項目退出機制。對半年以上,由于自身原因,前期工作無進展的預備項目、不能如期開工或開工后進展遲緩的計劃新開工項目、投資完成和形象進度嚴重滯后于節點控制計劃的續建項目,經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取消其重點項目資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資源。要素資源無法收回的,按項目隸屬關系,等額扣除項目主管單位下年度相關要素資源配置指標。
24.實行重點項目建設環境監督登記制度。為營造良好的重點項目建設環境,從源頭上防止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現象,從2009年起,由省重點項目辦和省優化經濟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印發“省重點項目建設外部環境監督登記卡”。凡到重點項目進行檢查、收費、罰款的單位,必須先按規定內容和要求填卡登記,否則項目單位有權拒絕。
25.完善重點項目建設綜合考評制度。省重點項目辦根據項目主管單位向省政府遞交的目標責任書,每年年底組織對各省轄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和重點項目法人單位,就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進度、投資、外部環境、協調服務等方面的完成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建立激勵機制,對在重點項目建設中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以省政府名義每兩年進行一次表彰。
26.強化重點項目稽察和效能監察制度。發展改革、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政府投資項目、涉農項目、群眾舉報項目、重大線形項目和重要民生項目為重點,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方式,積極開展稽察和效能監察,嚴厲查處各種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行為。
五、完善重點項目謀劃機制,確保重點項目后備力量
27.加強重點項目謀劃。各副省長分別對分管領域的重點項目謀劃工作負責,組織做好相關規劃,研究擬上項目的建設機制、融資方式,督促指導相關部門深入開展前期工作。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后,每年5月和9月分別向省政府常務會議匯報項目謀劃情況。各省轄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指導和組織項目謀劃,建立團隊謀劃機制,切實做到“在建一批、推進一批、謀劃一批、儲備一批”。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省重點項目謀劃的統籌協調和綜合平衡。
28.搞好重點項目儲備。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立河南省重點項目儲備庫,及時吸納各省轄市、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推薦謀劃的項目,確保持續擁有一批數量充足、結構合理、質量過硬的后備重點項目。各省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采取切實措施,強力推進儲備項目的前期工作,及早落實各項建設條件,達到實施要求。為使謀劃儲備項目盡早成熟落地,從2009年起,各級政府安排的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