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協同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現就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11省(市)司法鑒定協同發展,充分發揮司法鑒定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長江經濟帶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動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協同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推動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協同發展是落實長江經濟帶發展國家戰略的需要。2018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武漢主持召開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要求正確把握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總體謀劃和久久為功、破除舊動能和培育新動能、自我發展和協同發展的關系,堅持共抓大保護,以推進長江經濟帶發展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長江經濟帶11省市,生態地位重要、綜合實力較強、發展潛力巨大。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關系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深刻理解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大意義,緊緊圍繞落實國家重大發展戰略,認真謀劃,主動作為,努力為落實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提供優質高效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務。
(二)推動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協同發展是司法鑒定主動服務和融入長江經濟帶建設的需要。司法鑒定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司法保障制度,在服務和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在保障長江經濟帶的生態安全和綠色發展方面提供重要的證據支撐,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在依法打擊犯罪、調解糾紛,為長江經濟帶提供穩定的發展環境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需求導向,在綠色發展、創新發展、協調發展大局中謀劃好、開展好司法鑒定工作,主動服務和融入長江經濟帶建設。
(三)推動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協同發展是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逐步深化,特別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后,改革步伐不斷加快。與此同時,長期以來形成的司法鑒定管理理念差異、區域分割、體制不順,以及由此帶來的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仍然存在,嚴重影響了司法鑒定功能作用的發揮。長江經濟帶橫跨的11個省(市)代表了東部、中部、西部不同發展水平,是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試驗區。作為長江經濟帶整體發展的有機組成部分,司法鑒定事業在服務大局中將搭上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和創新驅動的快車,迎來良好的發展機遇。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強化創新思維,勇于探索、大膽創新,全面推進長江經濟帶11省(市)司法鑒定協同發展、有機融合,在服務大局中推動司法鑒定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采取切實措施推進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協同發展
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協同發展的總體思路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部署要求,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改革導向,以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為目標,以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為先導,推動長江經濟帶11省(市)司法鑒定規劃布局、管理措施、執業規范、質量建設等的一體化,不斷提高司法鑒定發展質量和水平,在更高格局、更大范圍內推進司法鑒定行業規范、健康、有序、協同發展,引領和推動全國司法鑒定行業轉型升級,保護長江母親河,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
(一)推動鑒定機構合理規劃布局。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優勢互補,實現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機構整體謀劃、科學布局。根據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對司法鑒定的新要求,緊密結合沿江各省(市)實際,制定長江經濟帶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在堅持高起點、高資質、高水平的基礎上,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盡快準入一批訴訟急需、社會關注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并集中公布11省(市)機構名錄。加強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指導,確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開展業務時,既要符合科學規律,確保鑒定質量,又要考慮訴訟需要,努力提高鑒定效率。綜合考慮長江經濟帶執法、司法活動需要,分步編制完成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實現機構數量均衡、分布科學、發展有序。
(二)嚴格落實司法鑒定準入登記規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和條件準入司法鑒定機構。統一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準入條件和執業分類,建立跨11省(市)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并逐步推廣到其他鑒定門類,實現評審專家交叉抽取,準入條件、執業范圍要求一致。嚴格按照《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認真組織評審??茖W細化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儀器設備配置、實驗室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相關專業及工作經歷等要求,在準入的具體要求和條件上實現精準統一,避免差別化對待,實現一個門檻準入。探索建立鑒定人執業能力考核制度,將法律知識、司法鑒定管理制度及相關司法鑒定專業技能、實務操作納入考核范圍,統一組織考核。對存量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評價,統一執業范圍和鑒定人執業資格要求。實行司法鑒定人跨省(市)流轉,登記許可上按照變更執業機構辦理鑒定人轉機構事項,不再實行轉出地先注銷、轉入地再重新申報的行政審批程序。
(三)推動適用統一鑒定標準。加強環境損害和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活動中鑒定人對標準和規范適用工作的指導,認真梳理、分析、整合形成適用指南,推動科學適用標準規范。積極探索現有地方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推廣適用,推動現有標準規范上升為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鑒定項目,探索建立技術方法由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工作機制。
(四)組織開展聯合執業檢查和文書質量評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每年選取一個鑒定類別,統一制定量化檢查考核標準,組織開展11省(市)司法鑒定聯合執業檢查和文書質量評查,實行交叉互查互評。加強重大鑒定事項相互通報,建立執業檢查合作機制,加大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異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行業協會完成初步調查和證據固定工作后,移送登記許可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行業協會依法處理、反饋。
(五)建立教育培訓協調聯動和資源共享機制。整合11省(市)師資力量,建立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教育培訓講師團,創新教學方式,逐步建立教育培訓視頻課件庫。建設一批教育培訓基地,依托優質高校、科研院所和有條件的大型鑒定機構,建立覆蓋長江經濟帶的司法鑒定繼續教育基地名錄,共享教學資源。建立11省(市)統一的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學分管理制度,各鑒定機構、鑒定人可自由選擇參加外省(市)教育基地主辦的繼續教育,取得的教育培訓學分互認。開展教材和試題庫合作建設,采取一地優勢項目牽頭、多地參與、分門類聯合攻關的方式,逐步建設司法鑒定教育培訓教材和試題體系。
(六)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和業務協作。指導長江經濟帶省級司法鑒定協會建立定期交流溝通機制,組建長江經濟帶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專業委員會,聯合組建業務交流平臺,實行重大理論研究課題攻關,必要時可組織對復雜疑難案件的跨省專家會商。支持建立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誠信執業公約,強化行業誠信建設和自律管理。鼓勵各地鑒定協會普遍建立涉鑒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和鑒定人維權中心,在化解矛盾糾紛和維護鑒定人合法權益上開展省際協作。指導行業協會加強協同配合,為鑒定人異地執業、出庭作證提供便利,把協會辦成鑒定人之家。支持以行業協會為紐帶,組織東部地區發展水平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對西部地區的司法鑒定機構實行對口幫扶,提高西部地區的司法鑒定水平。加強鑒定文化建設,統一司法鑒定標識、公示內容、便民服務窗口等設置標準,方便群眾辦事。
(七)加強司法鑒定管理信息交換和鑒定援助異地協作。整合優化11省(市)司法鑒定應用系統平臺,實現司法鑒定信息化管理系統互聯互通,互相開放鑒定機構、鑒定人執業信息、誠信檔案等,實現區域內司法鑒定信息資源共享。結合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建立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案例庫,指導鑒定工作實務。將司法鑒定援助納入法律援助統一管理,由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受理、統一審查、統一指派、統一監督、統一支付辦案補貼。加快制定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加強對環境公益訴訟中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援助力度,切實緩解環境損害鑒定費用過高的問題。建立長江經濟帶跨省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由鑒定機構所在省(市)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對符合條件的跨省鑒定提供援助。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11個沿江省(市)司法廳(局)要精心組織,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為加強省際協同,司法部決定由部司法鑒定管理局牽頭,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云南、貴州等省(市)司法廳(局)參加,成立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協同發展工作組,秘書組設在湖北省司法廳。11個省(市)司法廳(局)每半年輪流擔任輪值組長單位。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協同組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問題意識,加強信息互聯互通,一般每半年由輪值組長單位召集一次工作例會,交流工作進展,研究解決問題,審議協同文件,必要時可邀請長江經濟帶之外的其他省(區、市)同行參加。遇重要或緊急需要協調的工作,可由輪值組長單位報經部司鑒局同意,隨時召開由全體成員或部分成員參加的工作會議。該協同工作組指導11省市省級司法鑒定協會構建穩定交流機制,推動行業自律管理和區域協作。
推進長江經濟帶司法鑒定協同發展是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先行先試的一項重要工作,11省(市)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務必高度重視、通力配合、分工協作。要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在做好本省工作的同時,善于從長江經濟帶大局謀劃工作、從全局思考問題。要對司法鑒定管理工作需要一體化協同的各項工作任務內容進行分解細化,制定時間表和路線圖,分別明確牽頭省(市)司法廳(局)或鑒定協會負責,實現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共贏發展。司法部將加強業務指導和工作督辦,推進各項工作落實落地。
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司法部。
司法部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