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的通知》
法辦發〔201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以下簡稱《樣式》)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4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并就有關學習貫徹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領會修訂和印發《樣式》的重要意義。修訂和印發《樣式》是人民法院貫徹修改后國家賠償法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推動國家賠償工作自身發展的迫切需要。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的客觀要求。國家賠償案件文書作為人民法院處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載體,樣式統一對于規范國家賠償案件的處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樹立司法工作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二、要認真組織國家賠償審判人員學習貫徹《樣式》,盡快實現國家賠償案件文書規范化?!稑邮健穼I性強,內容豐富,既是國家賠償審判人員制作裁判文書的規范,也是指導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文書樣本。各級人民法院要集中時間,在本轄區內以各種形式組織學習培訓,使每一位審判人員能夠深刻領會、準確運用,確?!稑邮健返捻樌瀼貓绦?。
三、要以《樣式》的印發為契機,規范國家賠償案件文書的制作,加強文書的裁判說理,提高國家賠償案件文書的辦案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樣式》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我院于2000年1月11日印發的《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和2004年8月16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案件文書樣式》同時廢止。各級人民法院在《樣式》試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