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公安廳關于改革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放寬入戶條件的規定的通知
藏政辦發〔2001〕82號
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公安廳《關于改革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放寬入戶條件的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關于改革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放寬入戶條件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的力度,吸引人才,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對我區現行的戶口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規定:
一、進一步加大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3%。、5‰“農轉非”指標限制(隨軍指標除外)。今后,在取消“農轉非”指標限制的基礎上,根據“有利開放、有利發展和當地需要、當地負擔、當地受益”的原則,在全區所有的城市、城鎮、建制鎮實行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在入戶條件方面,取消居住時間限制,即:凡在小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生活來源的,只要本人申請,都可以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對進城鎮落戶的農牧民,原在農牧區的土地、草場5年內使用權不變。
對在藏興辦實業或投資者,各地市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放寬人戶條件。在拉薩市區投資lO萬元以上者,憑有關部門的投資證明,按下述辦法辦理落戶手續: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兩人為農業戶口的,可辦理西藏自治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兩人為非農業戶口的,根據個人意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愿遷移進藏的,可辦理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
二、西藏自治區各類企事業單位聘任的區內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憑聘用單位證明,按下述辦法辦理落戶手續:本人或配偶、子女為農業戶口的,可辦理西藏自治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本人、配偶及子女為非農業戶口的,根據個人意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1不愿遷移進藏的,可辦理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其中具有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另外可解決2名非直系親屬的城鎮非農業戶口。
三、外省、區、市大專以上畢業生被西藏各類企事業單位錄用的,根據本人意愿,辦理本人戶口遷移手續或解決本人非農業常住戶口,不愿遷移進藏的,可辦理本人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憑本人戶口遷移手續,辦理配偶及子女的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調整戶口遷移政策,促進入口合理、有序流動。
(一)實行戶口隨房走的政策。為減少人戶分離的現象,凡在我區城市(城鎮)購買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戶口在異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續完備并有穩定生活來源的,購(建)房者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在該城市(城鎮)落戶。
(二)凡與我區城鎮人口結婚的農業人口,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記證明,已在配偶所在城市(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合法產權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的,準予在該城市(城鎮)落戶。
(三)西藏自治區內干部、職工工作調動,憑調令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再實行發放準遷證和填寫調動登記表的規定。
五、為加強對暫?。鲃樱┤丝诠芾砉ぷ?,落實好管理措施,本著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將暫住證的有效期限由目前的半年改為一年,暫住期限超過一年以上的,統一辦理寄住戶口,按常住人口管理。同時為適應動態環境下的管理要求,今后將逐步實施計算機網絡管理暫住人口,此項工作將在拉薩市和日喀則地區試點后向全區推廣。
六、藍印戶口在西藏自治區區域內有效,在子女入托、上學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七、以上戶口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有關手續審批辦理。
八、本《規定》實施前有關戶口方面的政策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