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教育廳〈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通知》
藏政辦發〔2006〕13號
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規范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人員。
第三條 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已從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身體健康。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我區干部(含援藏干部)、職工、城鎮居民、農牧民子女,戶籍在藏,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二)曾在我區工作過的干部、職工離藏后,其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三)我區機關、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聘用任用的區內外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其子女戶籍按《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公安廳關于改革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放寬入戶條件的規定的通知》(藏政辦發〔2001〕82號)(以下簡稱82號文件)遷入西藏,且戶籍在藏時間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戶,下同),具有西藏高中學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四)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招商引資政策及8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在我區注冊且經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經營者,其子女戶籍按有關規定遷入西藏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學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五)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設置的駐內地辦事機構、單位的正式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在藏,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非直系親屬按照本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學院正式干部、職工子女,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非直系親屬戶籍在藏的,按照本條第(六)項規定辦理;戶籍不在藏的,不準報考。br>(六)我區干部、職工、城鎮居民、農牧民的非直系親屬按西藏自治區戶籍管理有關規定,符合有關入戶條件,將戶口遷入西藏,遷入時間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三年完整學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讀),可以報考區內高等學?;騾^外非重點高等學校。
第四條 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高中學生實行統一學籍電子注冊制度,科學規范,嚴格管理。各學校要嚴格學生檔案、學籍管理,嚴禁偽造學生學籍檔案。
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執行有關戶籍管理和戶口項目變更登記工作的有關規定,嚴密戶口遷移手續,規范公民辦理戶口遷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加強戶籍管理,嚴厲打擊買賣戶籍、偽造、涂改戶籍和其他證明材料的違法行為,并協助招生管理部門做好高考報名考生的身份審查工作。
第六條 各級招生部門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認真審核考生的報名資格,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對偽造或涂改戶籍、學籍檔案和其他證明材料的,取消報考學生的報考資格,并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教育、監察、公安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
第八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