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扶持方案(試行)的通知
藏政辦發〔2018〕50號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扶持方案(試行)》已經自治區黨委、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5日
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扶持方案(試行)
為進一步提升全區招商引資工作質量和水平,強化目標管理,更好地發揮招商引資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打造招商引資新優勢,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構建產業轉型升級新支撐,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原則和依據
(一)扶持原則。
堅持目標管理原則,堅持考核與扶持并重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突出招商引資實效。
(二)扶持依據。
一是2018年1月全區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各地各部門千方百計做好招商引資工作,要壓實責任,細化量化目標任務,建立指標體系,強化考核獎懲。
二是2018年1月,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查批準《西藏自治區2017年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2018年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安排了5億元的招商引資獎勵資金。
三是2018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工作報告》明確“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出臺考核辦法,力爭年內實現招商引資600億元以上”。自治區人民政府與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
二、扶持辦法
(一)扶持對象。
自治區招商引資扶持對象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二)考核指標。
1.考核指標分為綜合指標和單項指標。
2.綜合指標指自治區人民政府年初下達的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目標任務。
3.單項指標指固定資產投資率、引進實體企業投資規模、引進國內外知名企業投資規模。
(1)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與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的占比;
(2)引進的實體企業(項目)落地建成且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一定規模;
(3)引進國內100強以上或國內行業10強企業落地且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一定規模。
(三)考核內容。
1.招商引資企業指原已在冊或新引進的并在地(市)、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招商部門登記備案的國內外區內外企業。
2.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招商引資企業(項目)投入的固定資產投資額、技改資金、環保資金、安全生產資金、研發資金等;
(2)當年新引進項目和上年度續建項目投入資金;
(3)已落戶招商企業在本年度再投入的固定資產投資額、技改資金、研發資金等項目資金;
(4)招商引資企業參與精準脫貧、幫扶弱勢群體、慰問貧困戶、資助教育等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和實物;
(5)鼓勵和支持多種形式的投資入股,對采取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其價值由引進方與引入企業共同協商確定,經專門機構評估認定,計算為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
3.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注冊資本金;
(2)國家和自治區無償支持引入企業的產業扶持資金、技改資金和企業貸款中的政府貼息資金等;
(3)對口援藏資金。
(四)扶持標準。
1.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完成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100%的,給予4000萬元招商引資扶持資金;每超額完成1億元,增加扶持資金100萬元,不設上限。
2.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年度完成招商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占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50%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300萬元,每增加5個百分點,增加扶持資金50萬元;當年完成招商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占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100%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00萬元。
3.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引進單個招商引資項目落地并建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200萬元。
4.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每引進一家國內100強以上或國內行業10強企業落地,完成項目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2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00萬元。
三年以內建成的招商引資項目,納入招商引資扶持資金范圍,可在建成年度申報招商引資扶持資金(含2017年度開工建設的跨年度招商引資項目)。單個企業同時達到引入企業投資規模、引入知名企業扶持條件的,按照不重復扶持、不累計資金、就高不就低原則,予以扶持。
(五)扶持資金用途。
1.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獲得的扶持資金可用于地(市)、縣(區)、開發區的招商引資項目庫建設、項目推介等支出。
2.表彰激勵完成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的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表彰激勵招商引資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門或單位。
3.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表彰激勵招商引資貢獻突出的相關企業和有關人員。
三、組織實施
(一)建立自治區招商引資工作聯席會議機制,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招商引資局,負責全區招商引資考核工作。
1.各地(市)、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于次年1月15日前報送上年度招商引資情況報告,包括招商引資任務完成情況、引進項目(企業)投資統計表、申請扶持資金規模及依據、企業投資檔案等。
2.組織區直有關部門及地(市)采取查閱資料、交叉復核、入企核查等方式,全面核實招商引資到位資金和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財務憑證。
3.形成考核意見,經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后,報送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4.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撥付兌現招商引資扶持資金。
(二)各地(市)、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招商引資部門要建立招商引資企業檔案,根據銀行進賬單、撥款單、報賬單等有效財務憑證,核實報送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等數據。
(三)各地(市)、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招商引資部門每月15日前向自治區招商引資局報送上月數據。每月自治區招商引資工作聯席會議對全區招商引資工作進行調度。每季度在全區經濟運行分析會上通報招商引資工作情況。
四、嚴肅責任
(一)招商引資工作措施不力、達不到序時進度的,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匯報整改措施。
(二)全年未完成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的,第二年酌情扣減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對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主要領導進行約談。
(三)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的,根據《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相關領導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四)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嚴格管理和使用扶持資金,確保資金用途合法合規。
(五)在招商引資工作中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對于招商引資數據造假、弄虛作假騙取招商引資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追回扶持資金,并從重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支持鼓勵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方案,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招商引資扶持實施細則。